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 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爲目的,爲資金融通性質,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爲進、銷貨。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覈實認列爲利息支出。

舉例說明,甲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商品存貨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2,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爲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2,06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六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爲10萬元,甲公司2023年應將開立發票2,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且不得認列進貨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爲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