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專項債券支持土地儲備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重啓。近日,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土地儲備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發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穩經濟、促發展的積極作用,有效推動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指地方政府爲土地儲備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2017年後,土地儲備專項債一度在專項債中佔據較高比重。2019年9月,爲調控房地產市場及引導專項債投向基建領域,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專項債資金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土地儲備專項債暫停發行。
《通知》明確了土地儲備專項債的發債要求和資金使用主體,規定優先將處置存量閒置土地清單中的地塊納入土地儲備計劃。存量閒置土地包括企業無力或無意願繼續開發、已供應未動工的房地產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購條件的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1月7日之後供應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閒置土地範圍,主要因爲當日自然資源部公佈了《關於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閒置土地的通知》,提出專項債優先收回收購企業無力或無意願繼續開發、已供應未動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進入司法或破產拍賣、變賣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動工地塊中規劃可分割暫未建設的部分,也可以納入收回收購範圍。
此次《通知》明確要求,用於土地儲備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專項用於土地儲備工作。
《通知》完善了專項債券申報審覈流程,要求各地組織謀劃土地儲備項目,優先選擇成熟度高、操作性強、預期效益顯著、風險低的項目等,確保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融資收益平衡,指導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上繳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
據稱,用於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發行和使用應當嚴格對應到項目。一個土地儲備項目由單個或多個地塊組成,根據地塊區位特點、實施期限、項目收益等因素確定項目範圍。專項債券資金可在同一土地儲備項目內不同地塊之間調劑使用,但以單個土地儲備項目爲單位,確保項目融資收益平衡。
業內人士表示,允許資金在同一項目中各個地塊之間調劑使用,相較於之前更爲靈活。各地要在評估本地區土地市場供需關係的基礎上,認真做好項目需求論證,合理確定專項債券用於土地儲備的發行期限。
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稱,要嚴格監督管理,審慎、穩妥運用專項債券支持土地儲備相關工作,不得利用專項債券資金反覆回購,造成債券資金空轉等問題,堅決守住不發生重大風險底線,切實保障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經濟日報記者 黃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