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超商店員墜樓命案起訴8人共61罪 法官裁定不行國民參審
臺南永康超商30歲丁姓店員墜樓命案去年列國審訴1號,檢辯多次協商,檢方起訴店長陳女等8名被告、共計61罪,如行國民審判保守估計至少20日以上,臺南地院認被告人數、犯罪事實涉犯情節,所需調查審認爭點繁雜,且檢辯調查證據數量衆多,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檢方起訴指出,超商陳姓女店長因前接獲客人投訴,懷疑丁姓店員侵吞超商代收客戶款項,告知四海幫海文堂成員曾、劉姓男子等人去年5月間利用他值大夜班,將他關在倉庫內以水管凌虐,隔天曾陪同他返回住處時,不慎自13樓墜樓慘死。檢方認陳女等人涉共同傷害、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盜、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彈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起訴。
臺南地院指出,關於辯護人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檢察官也表示本案另有共犯未在起訴之列,將來判決可能歧異;本案犯罪事實繁雜,應行調查證據衆多,國民法官恐不能負荷,再有2名被告在押,應儘速審結,不宜延宕,所以不宜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臺南地院指出,依據先前依國民法官法審理案件經驗,單一被告單一犯罪事實,整個審理程序需要5日;2位被告單一犯罪事實,則需7日;3位被告2個犯罪事實,則需8日。而本案總計有8名被告,起訴所犯法條共計61條罪,而檢方起訴犯罪事實共有四大項,其中第二大項犯罪事實分成1至4項、第三大項犯罪事實也可明顯區分成前、後段,如依比例計算,本案如行國民參與審判,保守估計可能仍達20日以上。
臺南地院指出,告訴代理人雖具狀或言詞表示本件應行國民參審程序,惟查案件是否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告訴人意見雖應予尊重,然而本案被告衆多,罪名交錯繁雜,所需調查證據體量龐大,確屬情節繁雜,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臺南地院認爲,經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並參酌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意見,且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均衡維護等各項因素後,認爲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人數、犯罪事實涉犯情節,所需調查審認爭點繁雜,且檢辯調查證據數量衆多,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所以本案應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爲適當。
臺南地院指出,檢察官起訴被告人數、犯罪事實涉犯情節,所需調查審認爭點繁雜,且檢辯調查證據數量衆多,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因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