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智障少女離家軟禁稱「不知情」  男網友挨告下場出爐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誘騙17歲未成年的智障少女離家出走,被高雄地院判刑8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雲林一名17歲有輕度身心障礙的少女小玲(化名),經手機交友軟體認識25歲陳姓男子,兩人交往變成男女朋友後,陳男慫恿小玲離家出走,將小玲帶回高雄老家,不讓小玲接聽手機,還騙小玲父親稱不知小玲去處,被小玲父親報警查獲,怒告陳男妨害家庭,高雄地院審理後判陳男8月徒刑。

判決指出,2021年9月初,陳男發簡訊給小玲,教唆小玲離家出走與他同住,獲小玲同意,當天陳男即到小玲的學校接她下課,兩人一起搭車到陳男位在麥寮的租屋處,隔天再搭車南下高雄的陳男老家。

陳男在接走小玲後,要求小玲關掉手機,不讓小玲父親找到他們,小玲父親發現女兒失聯行方不明,焦急傳送訊息詢問陳男是否與小玲在一起,陳男竟傳訊謊稱:「小玲已讀不回我,我昨天到現在都聯絡不上她」、「你女兒根本不在我身邊,我是一個人」等語,且刻意製造他也在找尋小玲下落的假訊息。

小玲父親找不到女兒即報警協尋,警方當晚在陳男老家找到他與小玲2人共處一室,小玲父親怒告陳男妨害家庭,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罪。

法官判決指出,陳男是已滿25歲的成年人,小玲當時是17歲未成年人,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2人於年紀、智識程度有明顯差距;陳男明知小玲未滿18歲、受家庭監督,還有智能障礙,竟騙小玲脫離其家庭與他同住,罔顧小玲父親親權之行使,實屬不該。

另外,陳男雖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但在檢警調查時矢口否認,且在審理期間2度因未到案被髮布通緝,浪費司法資源,歷次調解庭均未到庭,沒有彌補小玲父親損害的誠意,一直未能達成和解,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罪判刑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