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當庭認猥褻 涉串證8萬元交保
藝人宥勝(中)於112年遭指控涉嫌性騷女助理,後遭臺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臺北地院26日上午開庭審理,在庭訊2小時之後,法官諭知宥勝8萬元交保,他在交保後依舊不發一語離去。(粘耿豪攝)
藝人宥勝涉嫌對女助理跨坐、強吻等,吃上強制猥褻罪官司,臺北地方法院26日開庭審理,宥勝當庭坦承犯行。由於他曾想與被害人「串證」,遭檢方認爲需要羈押,但合議庭認爲沒必要,裁定8萬元交保。全案已辯論終結,定5月24日上午9點半宣判。
本名王宥勝的宥勝,辦妥交保手續離開法院,表情嚴肅不發一語,他透過前經紀人發表24字「尊重法官判決,一切依法處理,靜待公開資訊,謝謝大家關心。」
宥勝被訴2016年趁送女助理返回新北市住處時,趁機跨坐、強吻,案經當事人提告,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北院合議庭上次開庭後,安排昨日爲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公訴檢察官聲請傳喚社工作證,宥勝則聲請傳喚被害人出庭作證。
據悉,庭審中被害人的委任律師當庭主張,宥勝在兩次的庭期之間,曾透過與被害人共同認識的1名友人傳話,同意將昨日可能交互詰問準備的相關庭前資料,預先提供給被害人作爲參考,有教唆串證之虞。
宥勝一方的認知則是,宥勝是爲向對方展現友好的事後態度、表達善意,及尋求和解可能性,純粹是爭取緩刑,毫無違法意圖。
公訴檢察官則認爲,宥勝審判中試圖與被害人聯繫,並實質有所接觸,有串證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的原因與必要,建議合議庭羈押宥勝。合議庭認爲宥勝已坦承犯行,雖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但考量他已坦承犯行,且本案已審結,觀諸本件情節及訴訟進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爲無羈押必要,諭知8萬元交保。
不過,合議庭特別提醒宥勝,交保後不能直接或間接接觸、聯繫被害人及證人,否則可構成羈押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