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收有放 互聯網財險迎新規

兩輪徵求意見之後,互聯網財險監管規則終於迎來了正式修訂。8月9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些年,針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部門先後發佈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新規。隨着《通知》落地,互聯網財險業務也迎來了更詳細、更具體的監管規則。《通知》重點對哪些規則進行了加強和改進?《通知》落地又將如何影響整個財險市場?

經營門檻降低

經過2021年原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2023年末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修改稿)》兩度徵求意見,8月9日,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佈《通知》,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險業務監管規則。

《通知》首先對財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門檻進行了規定: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四個條件: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爲B類及以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關條件,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滿足前款要求的指標。符合要求的保險機構,原則上可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並及時向拓展地的派出機構報告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拓展情況。

北京商報記者對比發現,相較於2021年原銀保監會發布的《意見稿》,《通知》的准入門檻有所降低,“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一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兩條要求被刪除。

經過北京商報記者簡單梳理,有8家財險公司被“拒之門外”,分別是安心財險、華安財險、渤海財險、前海聯合財險、珠峰財險、都邦財險、安華農險、富德產險。

特殊風險保險不得跨區

綜合來看,《通知》對於互聯網財險業務有“收”有“放”。支持財險公司依託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嚴控財產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將機動車輛保險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值得注意的是,嚴控並非“嚴禁”。《通知》指出,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內控管理和綜合服務能力,匹配相應地區市場環境、市場容量、商業需求、競爭程度等,滿足相應區域監管要求的,可經金融監管總局審慎評估後實施。

此外,《通知》還提到,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原則上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春生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這些險種往往涉及較高的風險敞口或複雜的理賠流程,需要更專業的風險評估和現場勘查能力。線上跨區域銷售可能因信息不對稱、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增加風險,不利於保險公司有效管理風險。

“近年來,財險市場競爭激烈,嚴格特殊風險保險等險種線上跨區域銷售,也是防止無序競爭,既維護市場穩定,也保護消費者權益。”北京聯合大學商務學院金融系教師楊澤雲進一步分析,這些險種業務不僅本身風險管理較爲複雜,且不同區域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同時,還需要出險後快速理賠服務等,線上跨區域銷售不僅難以進行風險控制,也難以較好地服務客戶。

合作機構管控強化

近年來,一些互聯網平臺、TPA機構、OTA平臺等,均在探索互聯網保險與自身業務場景的融合。如退貨運費險、航空意外險等產品,在有意或無意間已經走進了廣大消費者的生活中。

但與之相伴的惡意捆綁、強制搭售等問題也層出不窮。

《通知》便提出了針對性要求:財險公司與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應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建立合作對象准入和退出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對合作對象進行充分評估和盡職調查,並實施名單制管理。互聯網平臺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對於線下合作機構,《通知》提到,財產保險公司委託線下合作機構提供落地服務的,應審慎篩選合作方,線下合作機構應具有三年及以上財產保險業務服務經驗。同時要求,應以不低於每年一次的頻率開展服務評估。對存在評估結果差、金融消費者投訴舉報多、服務質量低下、內部管理不善等問題的線下合作機構,應及時採取措施,並做好信息披露和接續服務方案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事宜。

劉春生表示,通過篩選具有穩定經營歷史和良好信譽的合作機構,可以降低因合作方問題導致的業務風險,如欺詐、違規操作等。規範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有助於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防止因不良合作機構擾亂市場秩序。

在《通知》下發前,適用於互聯網財險業務的監管規則僅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楊澤雲介紹,《通知》是保險監管機構進一步規範和發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重要規範性文件,也是《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配套規範性文件,完善了互聯網財產險業務的監管規則,細化了行業規範和標準、強化了風險管理、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利於促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談及《通知》落地對財險市場的影響,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秘書長宋佔軍認爲,《通知》總體上鼓勵財產保險公司積極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而未設置較高的註冊資本或償付能力要求。總的來看,《通知》更加開放、鼓勵創新,爲中小保險公司營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北京商報記者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