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樣學樣?出軌人妻稱「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權」 被狠打臉
北市一名董姓男子對外遇的妻子與小王求償,獲賠4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地院吳佳樺法官先前判決小三免賠,引起社會譁然;而臺北一名董姓男子怒控出軌且產子的妻子與小王,但挨告的兩人以吳法官判無罪引據的司法院釋字791號,主張憲法理應優先保障性自主權,卻吃了鱉,說詞不被承審法官採信,判2人須連帶賠償40萬元。可上訴。
北市一名林姓女子丈夫外遇,向王姓小三提告求償,案經臺北地院審理,法官吳佳樺認爲,憲法優先保障人民的性自主權,於今年4月判其敗訴,此判決結果引起輿論譁然,更對司法界投下一顆震撼彈。
無獨有偶,判決書指出,北市的董姓男子主張於2009年間與妻子小花(化名)結婚,但小花於2018年間搬離住處兩人即再無行房,他發現小花的腹部自2021年間逐漸隆起,詢問之下僅得到「吃太多變胖」的迴應,孰料,小花實際上是懷孕,於隔年順產下1女嬰,還將父不詳的小孩登記在他名下。
董男控訴,他後來才驚覺小花竟是在外有新歡,產下的小孩則是與小王的結晶,讓他相當崩潰,因此罹患焦慮症,且小花與小王的行爲已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遂向法院請求2人須連帶賠償150萬元。
對此,小花辯稱,她無業無財產,更無力負擔賠償金,小花與小王同樣舉證司法院釋字791號使通姦除罪化,憲法優先保障性自權,配偶間爲獨立個體,不再因婚姻的忠誠義務,而支配他人的意志與性自主決定權利,認爲董男的請求無據,理應駁回。
臺北地院審結,法官認定小花的確產下與董男無親屬關係之1女嬰,而司法院釋字791號免除的爲刑事通姦罪,並不適用民事案件,該解釋文也肯定我國婚姻制度有忠誠義務,不能僅以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權爲由,便隨意推導民法無配偶權,不採信其說詞。法官審酌後,判2人須連帶賠償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