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重大反壟斷案件!虎牙鬥魚合併被緊急叫停,釋放什麼信號?

(原標題:又一重大反壟斷案件虎牙鬥魚合併被緊急叫停 釋放什麼信號?)

7月10日上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文表示,依法禁止虎牙公司與鬥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合併。

2021年1月4日,市場監管總局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申報的虎牙公司(以下簡稱虎牙)與鬥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合併案,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

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全面分析評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市場集中度、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技術進步的影響、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因素,以及騰訊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承諾方案的有效性。審查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廣泛徵求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同業競爭者及下游客戶意見,並多次聽取騰訊陳述意見。

審查表明,本案相關市場爲中國境內網絡遊戲運營服務市場和遊戲直播市場。騰訊在上游網絡遊戲運營服務市場份額超過40%,排名第一;虎牙和鬥魚在下游遊戲直播市場份額分別超過40%和30%,排名第一、第二,合計超過70%。目前,騰訊已具有對虎牙的單獨控制權和對鬥魚的共同控制權。如虎牙與鬥魚合併,將使騰訊單獨控制合併後實體,進一步強化騰訊在遊戲直播市場的支配地位,同時使騰訊有能力和動機在上下游市場實施閉環管理和雙向縱向封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可能減損消費者利益,也不利於網絡遊戲和遊戲直播市場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經評估,騰訊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不能有效解決前述競爭關注。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和《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決定依法禁止此項經營者集中。

直播行業兩大巨頭計劃合併

2020年10月12日,虎牙和鬥魚共同宣佈,正式接受大股東騰訊提出的合併邀約,進行戰略合併。

根據合併協議,鬥魚、虎牙雙方將按照1股鬥魚ADS換0.73股虎牙ADS的比例進行合併。根據該換股比例,鬥魚將在現有市值基礎上溢價後,以與虎牙相對等的1:1市值水平兌換新股,並取消合併前已發行的股份及ADS。合併完成後,鬥魚將成爲虎牙私有全資子公司,並將從納斯達克退市。

虎牙和鬥魚均是國內領先的遊戲直播平臺。2018年5月,虎牙登陸美股,成爲遊戲直播行業的第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4月,鬥魚遞交美股招股書

兩家公司背後均離不開騰訊的支持。目前,騰訊控股通過其附屬公司擁有虎牙36.9%的股權,佔虎牙總投票權的50.9%。同時,騰訊也是鬥魚的最大股東,持有鬥魚公司約38.0%股權及投票權。

在業內人士看來,市場已經形成了虎牙和鬥魚“雙雄”爭霸的局面,一旦虎牙鬥魚合體,在遊戲直播領域,騰訊將成爲絕對霸主

我國平臺經濟領域禁止經營者集中第一案

清華大學法學院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張晨穎表示,該案是我國平臺經濟領域禁止經營者集中第一案,自2009年禁止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2014年禁止馬士基、地中海航運和達飛設立網絡中心後的第三起禁止經營者集中案件,也是繼2021年4月12日對阿里巴巴集團“二選一”做出行政處罰後,在平臺經濟領域又一重大典型的反壟斷案件。

反壟斷作爲市場監管體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爲政府治理平臺經濟提供製度依循和行動指南。適時啓動反壟斷執法,不僅可以有效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爲,規範平臺企業競爭行爲和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通過查辦案件發揮懲戒示範作用,優化市場營商環境,激活平臺經濟發展潛能。

對於平臺企業而言,經營者集中是迅速擴大規模、增加市場力量的手段,也是重組資源的有效方式,有助於提高生產效率、實現規模效益和促進經濟與技術進步。但由於集中導致競爭主體減少,可能誘發單方效應或協同效應以致損害市場競爭,亦即由於市場失靈從而造成非效率的可能性,此時執法機構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需要限制經營自主權

如果虎牙和鬥魚實施集中,原來對鬥魚的共同控制將變爲騰訊取得合併後的實體單獨控制權,從營業額、活躍用戶數主播資源等多項核心指標來看,合計份額極其可觀,可預見其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從行政法視角來看,經營者集中審查屬於行政許可,是反壟斷執法機關的一種行政管理工具。經營者集中審查以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爲判斷依據,執法機構所採取的措施以最小干預、社會成本最低、合比例性爲原則,只有在附加限制性條件不足以有效減少對相關市場的不利影響時才禁止集中。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禁止的行政決定僅表示不支持通過集中的方式實現企業的急速擴張,提高其市場支配力,但不意味着對當事人現有經營模式、經營狀態的否定性評價。虎牙、鬥魚仍然可以獨立經營。

此次禁止虎牙與鬥魚合併一案則是以事前禁令的方式直接維護可競爭性市場結構,激勵平臺企業依靠技術創新、提升消費者福利等公平競爭方式獲取高市場份額。該案所展現的競爭效果分析思路也有助於平臺企業預防、識別和評估其經營行爲。本次執法標誌着我國將加大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事前審查力度,豐富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方式,爲反壟斷三大支柱在我國平臺經濟領域的全面鋪開打下良好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