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練3歲愛女溺斃恆春鎮立游泳池 管理員遭判1年有期徒刑
前年屏東縣恆春鎮立游泳池發生3歲女童溺水意外,屏東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陳姓管理員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翻攝臉書「屏東縣恆春鎮立游泳池」/謝佳潾屏東傳真)
前年屏東縣恆春鎮立游泳池發生溺水意外,女游泳教練帶3歲女兒進到泳池後,自己在成人池指導學員,放女兒獨自在兒童池戲水,不料女兒因此溺斃,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陳姓管理員失職,依過失致死罪判陳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2年8月22日下午,女教練帶女兒到恆春鎮立游泳池後,自己在成人池指導學員,3歲愛女則獨自在兒童池戲水,不料女童在滑向深達約92公分的水池中時,不幸溺水,當時郭姓救生員在現場維護泳客安全,並未及時發現女童異狀,直到有學員家長靠近兒童池時才發現在水中掙扎的女童。
一行人將女童救上岸後,女教練立即對愛女CPR及清除口中異物,但送醫後仍搶救不治。痛失愛女的女教練,雖涉有過失致死罪嫌,但檢方偵結後爲緩起訴處分確定。不過檢方認陳姓管理員有失職之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他。
對此,陳姓管理員否認有過失,而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結後,法官認爲依照游泳池管理規範第8點的規定,恆春遊泳池在開放時間須配置至少2名救生員,而陳姓管理員明知當年7月間某日起因救生員離職,有人力不足問題,卻一直未解決。
法官指出,恆春遊泳池從今年7月間某日起,在營運日下午5時至晚間9時的時段,因無專責的門口櫃檯售票人員,所以將原應負責維護泳客安全的2名救生員其中1位,調派爲門口櫃檯售票人員,僅留1名救生員負責在泳池區維護泳客安全,顯然不足以保障泳客安全。
法官說,陳姓管理員在售票員及救生員人力顯然不足以供游泳池營運所需時,未確實監督游泳池營運所需人力輪值正常運作,也未在人力補足前時先暫停游泳池營運,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陳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