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中女做愛8次 男音樂老師判6年定讞
新北市某國中林姓音樂男老師,98年與校內一名管樂團學生交往,併發生8次性行爲;最高法院23日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等罪,判處林男6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是該國中外聘音樂教師,他認識學校管樂團內一名少女後,兩人自98 年2月間交往。同年7月間到99年2月間,雙方發生8次性關係。
林男出庭時否認與女學生不倫,辯稱少女因與家人爭吵纔到他家住,由於少女家庭狀況特別,他纔對少女比較關心,但兩人沒有發生性關係。法院調查,少女因害怕林男自殺、丟掉工作,所以在偵查時有所保留,後來發現林男在外散播她交友複雜的言論,並非真正想跟她交往,才說出實情。
另外,林男與少女短短半年多就有1573次通聯紀錄,互傳「愛你」、「情人節快樂」等簡訊,與一般師生關係不同,法官不採信林男辯詞,駁回上訴,維持一、二審判決結果,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