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男警發生婚外情只有她被告 法官同情小三判緩刑
▲臺南市警局1名刑警發生婚外情,只有小三被原配提告,臺南地院法官判小三4月徒刑,但認對小三不公允,宣告緩刑2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警局1名刑警發生婚外情,與小三在汽車旅館或小三住處發生5次性關係,婚外情曝光後,該偵查員被警局記過與改調製服警察,警妻得知後怒告小三破壞家庭,法官雖以小三犯5個相姦罪合併判她4個月,惟認對小三有欠公允,給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於2017年1月初與男警開始交往,同年3月間,她得知男警是人夫後,仍基於相姦犯意,從知悉時起到2018年10月下旬,在臺南市南區某汽車旅館或被告位於臺南市的住處,前後與男警發生5次性行爲。後來因雙方感情糾紛,2019年1月間,男警服務的警局單位將男警記過、改調製服警員與服務單位,男警妻子才得知丈夫外遇、有小三情事,憤而向檢方提告查辦被告。
被告5次所爲,均系犯刑法相姦罪,被告自2017年3月間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與男警爲5次相姦行爲,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並罰,被告知悉男警爲有配偶之人後,猶與之爲性交行爲,影響男警妻之婚姻與家庭,所爲甚是不當,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法院表示願以新臺幣20萬元賠償告訴人,雖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而無法進行洽商,但足認被告確有彌補之意,兼衡被告所爲相姦行爲,需男警之意願與合力方能爲之,合併判處4月徒刑。
法官認爲,因告訴人自始未對丈夫提告,造成僅有被告受到刑事追訴及處罰,實非公允,再者,通姦、相姦罪之除罪化,乃近年來之司法議題之一,2017年之司法國是會議更作成廢除通姦、相姦罪之決議,參以告訴人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受損害自能循訴訟途徑獲得相當之填補,是認被告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程序,已足策其警惕,並無命其實際負擔刑罰之必要,故所宣告被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並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啓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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