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性及合理使用 侵權兩大關鍵
張信昌收藏多年的五0年代柑仔店收藏品,曾在桃園市統領百貨展出。(本報資料照)
現今網路發達,海量資訊信手拈來,卻也容易引起著作權糾紛。律師陳致宇表示,依過往法院見解,判斷侵權與否兩大關鍵,主要是「原創性」及「合理使用」。
呂姓女子經營網路代購,主打英國知名品牌鞋,直接引用臺灣代理商產品照片,放在自己的拍賣網站,遭代理商控告侵權。但代理商無法舉證拍攝手法、構圖理念,士林地檢署認爲只是單純商品照,難認有原創性,處分呂女不起訴。
網紅谷阿莫製作「X分鐘看完XX電影」系列影片,讓觀衆短時間瞭解劇情,被5家片商控告侵權。檢警偵辦期間,谷阿莫答辯方向爲「合理使用」,強調是二次創作,但臺北地檢署認爲他涉嫌改作、有商業利益,不在合理範圍,將他起訴。谷阿莫目前已與3家片商和解獲撤告,其餘仍在北院審理中。
陳致宇分析,法官判斷是否具原創性有兩項要件,一是自己創作,二是符合一定「創作高度」。就照片而言,選景、光線取決、焦距調整、快門使用等技巧有獨立創意,或足以表達攝影者思想、情感表現等創作理念,就受著作權保護。
至於合理使用,陳致宇說,法官會考量「質量原則」及「使用目的」,即使是二次創作,若引用他人著作比例過高,或是被用來營利,法官判侵權的機率就會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