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看夜景女大生超受驚!被載到偏僻山區 Uber司機逞獸慾

曾男約女大生看夜景,竟把她載到偏僻山區逞獸慾。(示意圖 shutterstock)

臺中一名曾姓男子擔任Uber司機,2021年9月15日凌晨1時許,搭載一名印尼籍女大生(A女),曾男見女大生獨自1人上車後,發現她是外籍人士,在車上就主動與A女攀談,還問A女有沒有上山看過夜景,A女拒絕後,曾男仍繼續詢問:「可以陪我一下嗎?」、「陪我一下,我等一下會把你送到你學校,只有大概5分鐘時間」。

A女因擔心如果再拒絕曾男,將沒人送她到學校,因此只好勉強答應,曾男隨即將其手機Uber平臺上的行程按壓結束,隨即載A女到一處偏僻的山頂,現場非常昏暗、無燈光也無人無車,曾男將車停放在路邊後,要求A女下車一起觀賞夜景。

此時曾男就擁抱A女,因爲當下孤立無援,擔心遭到殺害,也爲了下車看看有無可以跑走路徑,A女便假意同意後下車,當2人站在車旁時,曾男再度擁抱A女,因爲該處非常昏暗,A女身爲外國人又對路況不熟悉,A女最後只能再度上車。

曾男要求A女坐副駕駛座,因爲擔心自身安危只好配合,沒想到,才一上車就被強吻,曾男還強行跨坐到A女身上,將座椅往後打平後,予以指侵,A女奮力用手推及用腳踢不斷抵抗。

曾男得逞後還不罷手,將A女抱起摔到後座,曾男也往後座移動,脫下自己的褲子打手槍,還把手伸進A女上衣內撫摸左邊胸部,A女崩潰大喊:「不要了,我要回去了」,曾男這才住手,開車將A女送回學校,A女下車後,隨即告知男友事蹟被侵犯的事情,男友便立刻報警提告。

高院審理,曾男辯稱,那天A女一開始是坐在後座,是她約我去山上看夜景,我有詢問並告知她,如果要去看夜景要把行程按掉,是她確定要去我才載她去,後來她要跟我借2千元,我跟她說我沒有錢,後來在夜景區要回轉下山時,她有拉我的手去碰她的私密處,然後對我說碰到了要給她2千元。

曾男還說,當時她坐在副駕駛座,然後在開下山路程時,她就搶我錢包,等我解開安全帶,轉身要拿回我錢包的時候,她自己把椅子打倒,腳踩在椅子上,然後往後蹬爬到後座,我跟着她爬過去,看到她肚子跟胸部中間有凸出物,我覺得是我的錢包,就伸手從她裙子下面,由下往上要拿我的錢包,後來將錢包拿回來後,我請她坐回前座載她學校。

A女則表示,案情發生之後,我們二人都有回到前座,因爲我儘量看起來乖乖的配合,本身沒有想到要通報這件事,因爲怕麻煩,我當天要考試,去通報的是我男友。司機對我做出性侵的行爲,我都不同意,當時的心裡感覺很恐慌,只想回學校學,也會覺得噁心。我回家之後有刷牙、洗臉、沖澡、換衣服、換內褲,因爲我覺得很噁心。

法官檢視 A女的醫驗報告,醫師採集取得A女右耳的檢體,與警方所採取的曾男唾液,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2項檢體的男性染色體DNA-STR型別,與曾男相符。

一審法官審酌,曾男爲滿足己身一時慾念,藉偶然機會搭載A女後,施以強暴手段,強制性交行得逞,導致A女身心受創,曾男藉駕駛供公衆或不特定人運的交通工具,做出性侵犯行,對社會之危害性甚鉅;且強暴方式犯罪。

法官考量,曾男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能與A女達成和解及賠償其損害,曾男未有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害之舉;曾男犯下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處刑7年6月。高院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駁回曾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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