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牡蠣冒稱臺灣貨從雲林賣到瑞芳 業者付20萬緩起訴

雲林縣林姓魚行負責人涉嫌將越南進口牡蠣混入臺灣牡蠣後,冒稱臺灣牡蠣銷售流入市面。基隆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認定林男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取財及販賣虛僞標記商品罪,考量林男坦承犯行,附加向支付公庫20萬元條件,給予緩起訴處分。

基隆地檢署依高檢署指示,查辦牡蠣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承辦檢察官李怡蒨今年5月間指揮新北市刑大、刑事局等單位,持搜索票在新北市瑞芳區販售牡蠣商品商家,查獲冒稱臺灣牡蠣的越南牡蠣,循線查出越南牡蠣源頭是林男經營的魚行。

檢方調查,林男從事牡蠣批發販售,明知食品包裝、販賣不得有攙僞或仿冒行爲,並應在商品外包裝,據實標示產地等內容,藉由正確標示維護商品品質與標示內容一致性,也供消費者得依據商品標示,認識製造、調配、包裝及販賣的牡蠣品質成分,保障消費權益。

檢方查出林男爲獲取不法利益,先以低價購入越南牡蠣,再自行或指示不知情的魚行員工,把越南牡蠣與臺灣牡蠣混在一起,然後假冒全數牡蠣產地都來自臺灣,虛僞標記商品原產地。

林男以每臺斤140元價格,把這批牡蠣賣給不知情的遊姓下游廠商,遊男再販售給不知情謝姓海鮮食品行負責人,取後由謝把混充越南牡蠣的商品,透過商家通路賣給一般民衆。

檢方指出,林男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假冒食品罪,以及刑法詐欺取財罪、販賣虛僞標記商品罪。林男所犯均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行,審酌林男素行良好,犯罪後坦承犯行,附加3月內一次向公庫支付20萬元條件後,給予林男緩起訴處分。

雲林縣林姓魚行負責人涉嫌將越南進口牡蠣冒稱臺灣牡蠣銷售,基隆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附加向支付公庫20萬元條件,給予緩起訴處分。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