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女離婚半年產下一子 「孩子非親生」他怒告前妻通姦

女子離婚後半年產下一子,「孩子非親生」他怒告前妻通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阿源(化名)2013年娶了越南新娘小惠(化名),2人結婚8年始終沒有小孩,後來小惠認識了阿強(化名),2人互有好感,小惠也因此離婚,但卻在半年後產下一子,阿源因此懷疑被戴綠帽提告,求償1百萬損害賠償,不過小惠跟阿強辯稱小孩是早產兒,他們沒有侵害配偶權,法院審理後認2人侵權要賠20萬。可上訴。

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小惠2013年8月8日登記結婚,後於2022年1月17日兩願離婚,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小惠與阿強2人通姦,小惠因而懷孕於2022年7月16日產子,是被告2人侵權行爲屬外遇破壞婚姻家庭侵權行爲中,最爲嚴重之類型即外遇產子,原告權益受莫大損害,精神有巨大痛苦,故請求1百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小惠表示,原告以前對我不好,我嫁給原告8年,我們都沒有履行夫妻義務,我想生小孩,但原告說他沒辦法等語,資爲抗辯。阿強則稱,不知道小惠有結婚,是在小孩入戶籍時才發現小惠離過婚,小惠說她是越南籍什麼都不懂,與原告吵架被趕出家門,原告還鎖門不讓小惠進家門,我真的原本不知道小惠有配偶,我們是像男女朋友一樣,小孩入戶籍之後問小惠,小惠說下定決心離婚才正式跟我在一起,且小孩是早產兒,提早2個月出生,與法定期間差1天。

法院調查,2013年8月8日原告與小惠登記結婚,後於111年1月17日兩願離婚;另小惠與阿強發生性行爲,併產下1子,此間僅相隔180日,經家事庭另案確認小孩非小惠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而系被告2人所生,系小惠懷孕滿35周即245日,被告2人所爲已侵害原告配偶權益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自堪信爲真實。

法官審酌,被告2人親密交往及發生性行爲,甚而產下1子等所爲,業已破壞原告之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益,且情節重大,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故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爲有理由。認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20萬元,應爲適當;至逾越前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