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票遺失不補發 高輪公司判賠
許姓大學生遺失鼓山到旗津的渡輪月票,向高雄輪船公司申請補發被拒,提告求償後勝訴獲判賠。圖爲鼓山輪渡站。(郭良傑攝)
許姓大學生花3840元向高雄輪船公司買通學月票,2天后弄丟,向高輪公司申請補發被拒,他認爲「月票遺失不能補發」的規定不合理,向法院提告索賠。高雄地院法官參考臺鐵規定,認爲臺鐵月票能補發,高輪公司的規定「顯失公平」,判高輪公司應賠3776元。
判決指出,某科技大學的許姓大學生2023年3月14日,花3840元向高雄輪船公司購買效期120天,往來鼓山、旗津學生優惠月票,但2天后他把月票遺失,向高輪公司申請補發時,高輪公司以票面上載明「月票遺失不能補發」爲由拒絕,許姓大學生對此不滿,到法院提告指高輪的規定不合理。
許姓男大生主張,高雄輪船公司規定月票遺失不能補發,顯失公平,他買票後的權利或義務,受這項規定限制,買月票搭船通學的目的,因遺失無法補票而受影響,已違反定型化契約規範意旨,高雄輪船公司的規定不合理。
高輪公司則辯稱,有關「學生優惠月票」規定,在高輪公司的官方網站上,已明確表示「遺失票卡恕不補發,需重新申辦」,且月票也蓋有「遺失恕不補發」的印章;許姓大學生購買月票時,應已同意不補發的規定,自己應負保管責任。
法官調查發現,「學生優惠月票」印有持票人的姓名、照片、使用期限,並記載「遺失恕不補發」字樣,可認定月票屬「記名票券」,可以降低被他人冒用的風險;而臺鐵發行的記名票券,遺失後可以申請補發,高輪月票遺失不得補發的規定,確實有不當限制購買者權利而顯失公平,該項規定並不合理,判高輪公司應賠償3776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