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條例三讀 2025年總量增至2,700萬瓩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2025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從1,000萬瓩提高到2,700萬瓩以上。
另三讀條文也通過「用電大戶」條款,用電大戶未來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是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者,須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作爲發展再生能源之用。
2018年公投決議刪除電業法95條之1中,核能發電設備應於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不過蔡政府仍強調,2025非核家園目標不變,同時提高再生能源發電比例的目標也不變,屆時發電量比例爲燃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規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和電力供應的影響,訂定未來2年,以及2025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並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所佔比例與方案。同時,也將原條文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從總裝置容量1,000萬瓩提高到2,700萬瓩。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推動再生能源設備的補貼、資源盤點、設立認證機構、發電與除能設備研發補助等。
再生能源交易部分,未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外,應由公共售電業躉購。若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此外,爲鼓勵小型再生能源業者發展,適用簡化程序容量由未達500瓩放寬至2,000瓩。再生能源設備達2,000瓩以上者,由經濟部認定,未達2,000瓩由地方政府認定。
這次修法也規範自用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業者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互聯,以解決饋線不足地區必須要等臺電興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