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雙法過政院 消基會提草案10大修改建議
行政院會昨通過「再生醫療雙法」,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細數《再生醫療法》草案,提出10大修改建議。本報資料照片
再生醫療雙法昨天在行政院通過,包含《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兩草案,由於新版草案對於先前爭議處多有調整,獲得外界多數肯定。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細數《再生醫療法》草案,提出10大修改建議,其中他對於無行爲能力者的細胞取得相關規範較有疑慮,認爲應該對於書面同意更謹慎規範,避免成爲交易標的。
再生醫療雙法去年一度在立法院通過初審,但因爲屆期不續審,衛福部今年提出新版本草案,把過去爭議處修正,目標5月20日前送進立法院,更被視爲現任部長薛瑞元任內收尾法案。吳榮達肯定衛福部此次調整,把先前有疑慮的「經執行人體試驗結果,證實其安全性及初步療效」從再生醫療必須要有人體試驗的例外中刪除,但仍有幾處疑慮在立法過程中必須思考。
首先,吳榮達指出,臨牀試驗跟人體試驗不同,草案中對於人體試驗的定義過於寬鬆應該更爲明確。第二,草案中多處有提到「必要時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爲之」或是「委託其他機關(構)、 法人、團體辦理」等,應該對機構調劑有更明確規範。第三,恩慈療法雖可免除人體試驗執行再生技術,但仍應爲慎重,必要時增加附款許可。
第四,吳榮達表示,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除了要說明可能效果、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外,條文應該增加說明「治療程序」。第五,條文中提到細胞來合要確保「合適性」,由於會牽涉罰款,應該把合適性明確定義,以免後續執行衍生問題。
再者,第19條規範細胞提供者資格,如爲胎兒、無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受輔助宣告等需要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監護人等書面同意。吳榮達說,此條有較大疑慮,應該要在必要性且不影響安全性的情況纔可以執行,同時要避免成爲交易標的;書面同意書也應該有固定內容跟形式,或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
第七,由於在取得書面同意前,必須要告知包含補償、預期的利益及歸屬等,他擔憂會產生出售細胞的疑慮。第八,執行再生醫療技術應該定期公開報告,應該規劃實施多久後逐年公告等,必須有明確規範。
第九,若是有發生不良反應至重大傷害或死亡的救濟規範;且就記得已投保先關責任保險爲之。吳榮達認爲不夠周全,應該改爲「至一般傷害」,而非僅有重大傷害;後者則應爲「並以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爲之」,擴大投保,而非只有產品本身的瑕疵責任。
最後,在罰款部分,吳榮達表示,第29至32條都有罰太少的疑慮,例如第29條第1項第1款涉及細胞操作,對病患安全影響較爲嚴重應該至少處200萬元以上罰緩,而非最低20萬元以上罰鍰。其餘第30至32條應該至少開罰20萬元起跳,而非5萬元起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