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校園霸凌 法院利劍護蕾 省高院發佈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6月4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8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本報選取其中4個刊登。

案例一

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

法院能動履職發出家庭教育令和司法建議書

撖某邀約陶某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實施盜竊。由陶某某、王某某望風,撖某進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住宅內,將胡某某家停放在院內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盜走,後3人逃離現場。

被告人撖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撖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責令被告人撖某退賠被害人胡某某12608元。

本案系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典型案例,兩名未成年人私自逃學,在被告人的邀約下,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對利用未成年人盜竊他人財物的被告人撖某,予以從重處罰。本案中,法院從多角度、多方位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針對家長、學校教育監護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監護人履行好監護職責,做好家庭教育,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引導其遵紀守法、端正品行。向就讀中學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學校加強教育管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家長和學校均表示將加強教育、引導和管理。

案例二

地方政府對監護人實施行政處罰

確保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被執行人魏某某、李某某的女兒魏某屬義務教育適齡少年,依法應到校接受義務教育,但二被執行人未送魏某返校接受義務教育。某鄉政府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監護人送被監護人到校接受義務教育。後鄉政府催告被執行人履行,被執行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已生效,鄉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中,經法院、政府等多方聯動,耐心勸導溝通,魏某得以重返校園繼續學習。通過這一案件,不僅保障魏某受教育權,而且提醒監護人教育引導、管理督促適齡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切實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失學、輟學問題,確保每一個適齡青少年都能接受義務教育,通過知識學習和積累,阻斷代際貧困,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架設司法橋樑。

案例三

8人校園霸凌同學

法院判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李某某與侵權人趙某某、師某某、張某、李某、文某、代某某、黃某某、蔣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就讀於某中學。某日在學校宿舍樓內,趙某某等8人共同到李某某宿舍,對李某某進行毆打,致使李某某面部、頸部、腰部多處受傷。李某某因合併混合性焦慮和抑鬱障礙,先後多次到多家醫院住院治療。事發後某中學墊付醫療費用40000元。當地公安局對趙某某等人根據霸凌情節輕重分別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某中學組織雙方家長進行調解,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認爲,趙某某等8人共同對李某某實施侵權行爲,並致其產生嚴重精神損害,具有過錯,應連帶承擔80%的賠償責任,因趙某某等8人均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相應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某中學作爲教育機構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雖然學校平時會進行校園安全教育的宣傳,但未採取更多措施保障學生安全,對李某某受到的嚴重侵害也具有過錯,應承擔20%的責任。

本案系校園霸凌、侵犯健康權的典型案例,霸凌行爲對李某某造成身體傷害和嚴重精神損害,法院根據監護人和學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過錯,判決監護人和學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校園欺凌問題是社會關注的重點、熱點問題,關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牽繫家庭和社會的神經。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懲戒的震懾作用有效遏制校園霸凌勢頭,強化學生遵紀守法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促進校風、家風建設,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案例四

虐待未成年子女被撤銷監護資格

法院指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劉某某的父母於2017年離婚,劉某某由其母親勞某撫養,母親勞某於2021年因病去世。劉某某在被告人父親劉某處居住生活的3個月時間裡,被告人劉某以管教生活、學習等事由,長期、多次對未成年的劉某某實施虐待行爲,導致被害人劉某某腿部、手部等部位受傷,經鑑定,劉某某傷情構成輕傷一級。

2023年5月8日,劉某某的外祖母黃某某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劉某監護人資格,檢察院作爲支持起訴機關支持起訴。

案件系父親作爲監護人虐待被監護人構成虐待罪,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刑事及民事特別程序案件。虐待罪系自訴案件,原則上遵循“告訴才處理”的原則,但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地位,被害人系無力主張權利的未成年人。此種情形下,爲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應當認爲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法院據此受理檢察院提起的公訴並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的裁判。本案通過刑事、民事有機銜接,懲罰、保護一體推進,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人格尊嚴、成長需求,實現了未成年人權益的全面保護。

本報記者 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