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自己的謠,他被行政拘留

近日,雲南普洱網警接網民舉報,有網民在某平臺發佈視頻,內容爲“扎某某,強姦未成年人,二十幾名學生已受到扎某某的傷害,還未抓到他人,見到請立刻報警”。經普洱網警覈實,本地並未有此類警情。

後經普洱網警進一步工作查明,信息發佈者跟視頻中扎某某竟是同一人。據扎某某供述,其爲引流漲粉,以自己照片做背景並配上文字,捏造自己強姦二十多名未成年學生的虛假信息發佈於網絡,天真地以爲造自己的謠不違法。

最終,普洱網警依法對扎某某處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散佈謠言並未明確限定造謠對象必須是他人。雖然是造自己的謠,但如果謠言內容擾亂了社會秩序或對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同樣可能觸犯法律。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二條第二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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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輯:CHEN°

責任編輯:林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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