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 詐欺犯最重關12年、罰3億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內政部長劉世芳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對於詐防條例的重視與支持,能在行政院提請審議後,密集召開會議審查與協商,完成立法,讓我國打詐法制更加完善健全。

劉世芳指出,詐欺犯罪不僅危害人民財產安全,更衍生其他犯罪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不少民衆身受其害。政府從111年6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0及1.5版,並在去年先推動修正「打詐5法」。但政府強化防制措施後,詐欺集團犯罪模式與手法也隨之改變,併產生法令不足的情形。因此,爲輔助「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各項策略的執行,並突破打擊詐欺犯罪相關法令不足的困境,由內政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與金管會、通傳會、數發部、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制定詐防條例。

詐防條例施行後,詐欺集團犯嫌的刑責,最重可判處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3人以上犯刑法加重詐欺罪或成立境外機房,再加重2分之1刑責,而且爲消弭犯罪誘因,也擴大對犯嫌不法利得的沒收範圍,要讓想騙的不敢騙、騙到的沒得花。

另外爲遏止詐欺集團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政府希望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等7大關鍵產業能共同攜手合作,透過公私協力方式,從源頭阻斷詐欺犯罪發生。對於違反防詐義務的業者,依業別不同,最重可處1億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直到業者改善。

劉世芳強調,政府保護民衆的決心堅忍不拔,對詐欺零容忍的態度不容置疑,詐欺犯嫌與幫助犯罪者都是全民公敵,政府將戮力防制與查緝,並呼籲民衆發現疑似詐欺犯罪,應儘速通報警察機關,讓犯嫌受到法律制裁,也時刻留意政府的防詐宣導資訊,提升防詐免疫力,避免受騙上當。

民衆黨立委黃國昌表示,這次修法採取雙管齊下,事前管制課與網路平臺業者等防詐的義務,他提到,過去《刑法》339條之4在司法實務上,常常輕輕放下,導致詐騙集團犯了20幾個加重詐欺罪,結果卻不用坐牢,這次43條針對重大詐欺犯罪行爲大幅提升爲5年以上、12年以下;以及第44條針對詐欺首腦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盼這個法律通過可以改變臺灣詐欺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