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私設刑堂 烙刑出人命判賠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檢警調查,二○二一年八月,張男、蔡男、邱男及董受李男指示,以談公事爲由誘騙康男出面,載去汽車旅館捆綁,再拿鐵條、鋁棒痛毆,甚至還邊錄影、邊逼問贓款下落。

張男等人學古代烙刑,輪流將買來的鍋鏟用瓦斯爐火烤後,直接朝康男身體、四隻及生殖器狠燙,康男痛到哀號慘叫,嚴重內出血,張男等人見狀又把康男塞進後車廂,途中康男想掙脫又遭壓制、摀住口部,抵達另間旅館時已窒息死亡,慘遭丟包房內。

法醫解剖發現,康男四肢大片瘀腫燙傷,引起橫紋肌溶解、阻塞口鼻窒息致死,認定是遭人輪番毆打、高溫燙傷致死。一審認爲,張男等人輪番施暴,拿燒燙鍋鏟燙康男生殖器致死,手段殘暴,犯後又不和解,依傷害致死罪判四人九年至九年八月不等徒刑,二審撤銷改判八年至十年六月。

康男父母、小孩請求喪葬、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一三五○萬餘元;民事庭調查,張姓、蔡姓男子作案時年僅十九歲,屬限制行爲能力人,二人父母都離婚,均由母親扶養,認定張母、蔡母應負連帶損害賠償。

法院審酌,康男父母案發時年逾五十歲,小孩也年僅六歲,康男遭毆凌虐致死,造成父母、小孩精神極大痛苦,審酌被害情狀,認定包括指揮操縱的李男在內,應給付康男父母、小孩共九五九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