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花壇「袋地」翻身有路有溝 前鄉代藉職權圖利被判刑7年

彰化縣花壇鄉一名李姓前鄉民代表涉嫌任內利用職權,爲一處沒道路的「袋地」爭取開闢側溝和開路鋪柏油,使土地順利出售,獲不法利益。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涉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犯罪所得93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李姓前鄉代2011年間獲知鄉內一筆土地要出售,因沒建築線,賣不出去,李姓前鄉代告知妹妹此事,並說地價因此便宜,不能指定建築線的事他會想辦法解決,因他曾在花壇鄉公所建設課擔任代理技士,知道增設側溝及鋪設柏油對申請指定建築線有幫助,纔想到要用提案方式請公所辦理新建路面側溝方式,讓土地能提定建築線。

李姓前鄉代的妹妹找人合夥買地,李姓前鄉代接獲鄉民陳情當地會積水,就透過鄉代會提案興建側溝和改善路況,鄉公所建設課人員現場會勘,發現側溝和鋪柏油的道路都在鄰地,與李姓前鄉代所稱的土地相接,建築線要從道路中心點往兩旁各退縮3公尺,更靠近鄰地,而不會李姓前鄉代爭取的土地地界邊緣。因「袋地」看起來已有建築線、道路、側溝,就順利出售。

李姓前鄉代否認有對鄉公所人員施壓與有對妹妹等人稱會處理建築線,也稱當地巷道確會淹水,但申請側溝是鄉民提案,他在會勘記錄簽名但不知內容,也不知爲何相關案件被加註「有關代表反映」等字樣。

彰化地方法院審酌,李姓前鄉代任16年鄉代又曾在鄉公所課設課任職,熟悉申請指定(示)建築線等相關法令,竟悖於「不循私舞弊,不營求私利」等鄉代誓詞,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仍使土地有指定建築線以獲取請求不法利益,及土地第二次買賣仲介佣金93萬3435元不法利益,其所爲濫用民意代表職責,敗壞官箴,應嚴予非難,再考量偵查初期自承犯罪,其後迥異其詞,可認並無悔悟之心,態度欠佳,再考量犯罪手段、國家法受侵害損度及他的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沒收犯罪所得,以資懲儆。

彰化縣花壇鄉李姓鄉民依涉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被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