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蕭妤亙遭控賄選起訴 二審駁回當選有效確定

彰化縣縣議員蕭妤亙,去年底選舉期間,遭控透過二水鄉十五村前村長張銀坤買票賄選,彰化地檢署偵辦後依《公職人員選罷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臺中高分院合議庭21日宣判蕭妤亙當選有效確定,不得上訴。(翻攝蕭妤亙臉書/王煌忠臺中傳真)

彰化縣第六選區(社頭鄉、田中鎮及二水鄉)縣議員當選人蕭妤亙,去年底遭控選舉期間透過二水鄉十五村前村長張銀坤以每票1000元代價進行買票,檢方認定蕭、張爲友人、樁腳與競選活動工作人員關係,對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法官以無證據顯示張是蕭的樁腳、友人或工作人員,判當選有效,檢方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21日予以駁回,維持一審認定,判蕭妤亙當選有效確定,不得上訴。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指出,蕭妤亙在去年11月26日當選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二水鄉十五村前村長張銀坤爲其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張在競選期間,爲求蕭妤亙能順利當選,以每票1000元代價,於去前11月25日交付賄款2000元給羅張姓男子,其中1000元用以行賄羅張○○,另1000元委請羅張男轉交羅男子,要求將選票投給蕭好亙及特定鄉長候選人、鄉民代表候選人,檢方認定蕭女違反《公職選舉罷免法》,請求判決蕭妤亙當選無效。

不過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張銀坤雖有向羅張、羅買票,卻無法認定張爲蕭的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也無法認定蕭女知悉張男買票行爲,另外蕭女是在去年選舉前40多天才與張銀坤加LINE,到選舉前僅有二次傳送訊息及一次通話聯繫,二人互動並不密切,無從認定張銀坤是蕭妤亙的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一審判決蕭女當選有效

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張銀坤在上個月7日身亡,法官認定本案無法證明張銀坤是蕭妤亙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亦無法認定蕭妤亙對張銀坤買票行爲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等行爲,合議庭21日上午宣判,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上訴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判蕭妤亙當選有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