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啓明、許明爲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某公司董事長成功辯護

京都所張啓明、許明律師成功辯護,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某公司董事長被解除取保候審並撤銷案件

近年來,上市公司併購期間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頻發。某公司董事長在併購期間向朋友諮詢併購相關專業知識,引發刑事犯罪,日前因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張啓明、許明律師接受家屬的委託,擔任辯護人。介入後在第一時間內對案情進行梳理,查找大量案例,對案情走向作出研判,提出了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爲當事人成功辦理了取保候審。

當事人被取保候審後,律師團隊繼續開展工作,近日,公安機關解除了取保候審並撤銷了案件。

我國《刑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處罰行爲包括交易行爲、明暗示他人從事交易的行爲以及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爲。因內幕信息的傳遞具有隱蔽性,內幕信息泄露責任認定在執法和司法活動中屬於難點,尤其是內幕信息二傳、三傳這類多級傳遞的場合,也即第一手的內幕信息受領人將信息繼續傳遞,導致第二手、第三手甚至於更多級的主體進行交易。這類案件認定泄露責任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泄露行爲與泄露責任之間存在着他人產生內幕交易之犯意從而實施內幕交易行爲的介入因素,且因信息傳遞鏈條延長,介入因素也較多,可能導致後手行爲人的法益侵害結果與泄露人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被切斷。鑑於目前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將後手行爲主體作爲一個整體認定爲共同犯罪甚至是犯罪團伙,這樣一來信息傳遞的鏈條不會那麼長,可以大大降低認定泄露責任和內幕交易責任的證明難度和理論障礙。本案就是多級傳遞內幕信息中典型的一例。

律師團隊接受委託後對這一類案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預設了辦案機關可能的定罪路徑,在意見中一一予以堵截,並附上同類案件檢索報告和學理文章供辦案機關參考。律師團隊認爲,無論多級傳遞的鏈條拉的多長,本質上泄露犯罪依然是故意犯罪,要認定泄露責任必須要排除泄露人無意間或者主觀上不知道被泄露人存在的情況下發生的泄露行爲,因此,如果泄露人根本不認識後手的交易人,無法意識到被泄露人的存在,更不可能意識到被泄露人會利用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主觀認定就存在困難。同時,必須要鎖定唯一的信息源頭,多級傳遞的場合下,辯護律師也可以儘可能分析後手交易人的信息源,如果無法鎖定單一信息源,認定泄露責任同樣存在較大困難。

當前,從嚴打擊證券犯罪是大勢所趨。張啓明、許明律師結合既往案件的辦理經驗,與辦案機關充分溝通,在嚴峻形勢下幫助當事人解除取保候審,凸顯了辯護工作的作用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