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搶保留名額 她寄出1物被判刑3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花(化名)被指控去年7月間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資料交給詐團使用,導致受害者被騙錢;但她到案之後辯稱,當時是爲了找工作,對方說提供提款卡可以保留名額,纔會將卡片寄出去。高雄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判處小花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2000元。
▲小花聲稱自己是爲了爭取工作的保留名額,纔會將提款卡寄出。(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花去年7月間將自己的提款卡寄給詐團成員使用,對方取得卡片之後,隨即以「賣貨便下單需要實名認證簽署」等理由,誘騙受害者匯款4萬9986元至小花的帳戶,再立刻將錢全部提領一空;後來受害者驚覺被騙並報警處理,整起事件才曝了光。
小花到案之後坦承有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但矢口否認幫助詐騙,她辯稱,當時是爲了找工作,對方說提供提款卡可以保留名額,纔會將卡片寄出去,「交出去才發現這件事是不對的」。
不過,檢警調查發現,在本案發生之前,小花就曾因涉及詐騙案件被法院判刑確定,詐團取得帳戶的手法幾乎完全相同。
高雄地院法官認爲,小花任意將金融帳戶交給他人使用,導致受害者財產損失,考量到她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但她在本案中僅處於幫助地位,沒有實際參與詐騙、洗錢,惡性較輕,最終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2000元,前者得易科罰金9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2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