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行爲真不是好東西

近日,電影《好東西》在全國火熱上映。影片講述了單親媽媽王鐵梅、鄰居女孩小葉和王鐵梅的女兒王茉莉三位不同年齡段的女性在都市生活中的故事。因爲一場騷擾事件,王鐵梅與小葉相識併成爲親密好友,小葉在空閒時會幫助王鐵梅照看王茉莉,三人在上海成長生活的故事,也就此展開。讓我們從法律角度一同走進電影《好東西》,看看劇中哪些情節暗藏法律風險。

關鍵詞:跟蹤尾隨

小葉回家路上被陌生男人尾隨,慌張地回憶之前學習過的應對方法。正在因緊張大腦一片空白時,王鐵梅騎着平衡車出現並反向跟蹤該男子,幫助小葉成功避險。

【法官說法】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跟蹤尾隨他人構成違法犯罪。其關鍵在於跟蹤尾隨的行爲是否伴有其他情形,進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等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如果跟蹤者伴有恐嚇、偷拍、竊聽行爲屬於行政違法,會被處以拘留或者罰款;如果跟蹤者行爲嚴重侵犯小葉的私人生活安寧則可能侵犯到小葉的隱私權;如果跟蹤者的目的是搶劫、強姦、猥褻則涉嫌犯罪,會被判處刑罰。

關鍵詞:網絡暴力

王鐵梅在公衆號發表了一篇文章,引發爭議並遭受網絡暴力,網友瘋狂對其進行言語攻擊、批評指責。王鐵梅表面雲淡風輕,躺在牀上卻也輾轉反側。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人民法院才予以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網絡暴力包括但不限於惡意評論、人肉搜索、造謠傳謠等。劇中,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被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影響到王鐵梅名譽,王鐵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之訴,要求網暴者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則涉嫌犯侮辱罪、誹謗罪。

關鍵詞:校園霸凌

王鐵梅需要上班沒有時間照看小孩王茉莉,便要求王茉莉去男同學張家新家一起寫作業,等自己下班去接,王茉莉表現得非常不情願。鏡頭一轉,王茉莉在學校被張家新霸凌,張家新嘲笑她沒有特長,還找來校霸欺負王茉莉,不許王茉莉考得比自己好。

【法官說法】

校園欺凌包括身體欺凌、語言欺凌、財物欺凌、社交欺凌、網絡欺凌。

根據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可見,校園欺凌對被欺凌者造成身體、心靈上的傷害,欺凌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致殘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等後續治療費用,造成精神損害的,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在學校里拉幫結派,吃拿卡要,聚衆鬥毆則涉嫌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嚴重的校園暴力甚至涉嫌故意殺人罪。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無事生非、任意發泄情緒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等。

關鍵詞:不當教育

小葉小時候,父親家暴母親,母親又把生活中的痛苦加之於她。月經羞恥是親生母親灌輸給她的,漂亮的眼睛也被母親貶低成瞪老大盯着人難看。“你打我吧”——這是小葉犯錯後的第一反應。本該被保護的孩子,淪爲了家庭食物鏈的底端。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爲或者實施犯罪行爲,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根據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刑法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父母虐待子女,情節惡劣,涉嫌犯虐待罪。父母爲了逃避扶養義務,遺棄未成年人,涉嫌犯遺棄罪。因遺棄行爲致使子女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可能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閆宇婷(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