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凍未條…到室友房廁所上大號挨告 法官判無罪:難道要拉在褲裡?

新北市20多歲林姓男大學生,去年聚餐聊天時肚痛,但公用廁所又有人,於是到室友許男套房內上廁所,被依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認爲,要林男忍着肚痛不能借用廁所,選擇拉在自己褲子裡面或是在衆人面前便溺,簡直是一種凌遲,也是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是「不正義」的價值判斷,判決林無罪。

據瞭解,林姓男大學生與室友許姓男子合租一間房屋,屋內有1間套房、1間雅房及1間客廳,林男住在雅房內,許男則住在有衛浴套房內。去年9月時林男找朋友來家中聚餐聊天,衆人聊天聊到一半時,林男因有急性腸胃炎肚痛難耐,但此時客廳公用廁所有人在使用,林男情急跑到許姓室友的房間使用廁所。

許姓男子返家後發現廁所馬桶有排泄物及污漬,憤而提告,檢察官訊後依侵入住宅罪嫌將林男起訴。新北地院開庭時林男供稱,因天生體質差容易拉肚子,那一天剛好急性腸胃炎,客廳的公用廁所剛好有人在使用,「我不可能當着大家的面拉出來,又沒有辦法忍,情急之下才想說要跟許男借廁所使用,事後也有向許男賠罪。」

法官認爲,日常生活中每個人應該都有肚子痛必須找地方蹲廁所經驗,這種需求往往突如其來,無法控制,如果能及時找到廁所抒解,就像久旱逢甘霖般地爽快,因此要求被告在「公廁」有人使用情況下,必須忍受肚子痛繼續等待,不可以進入許男套房內使用廁所,完全是一件強人所難的事情,畢竟這麼近的地方就存在另一間廁所,卻不能使用,對於肚子痛的林男來說,根本欠缺期待可能性。

另外林男因爲肚子痛未事先取得許男的同意,進入許男房間使用廁所,並未違背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的精神,具有社會相當性。這不能算是「正當理由」的話,法院便是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褲子裡面,或是選擇在衆人面前便溺,這樣簡直是一種凌遲,也是對於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完全是一種「不正義」的價值判斷。因此判決林男無罪。

新北地方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