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薪資未達4萬元「禁寫面議」 北市勞動局:違者最高罰30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接獲不少民衆陳情提及,徵才訊息常出現薪資不透明的現象,因此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僱主,徵才薪資未達4萬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北市勞動局23日表示,民國107年《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過後,就明文規定如果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企業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民衆薪資範圍,否則可罰6萬至30萬元罰鍰。
北市勞動局指出,徵才訊息上常見的薪資不透明現象,像是沒有填寫薪資待遇、刊登面議但實際面試時發現薪資未達4萬不符、薪資範圍過大(3萬至7萬),或者面試時才說是底薪加獎金纔有4萬以上,這些狀況都很容易造成民衆誤解而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陳信瑜說,爲避免出現爭議,企業在徵才資訊薪資進行揭露方式採用定額(例如月薪3萬元)、區間(例如月薪3.2萬元至3.5萬元)、或最低數額(例如月薪3.8萬元以上)等方式表達,但使用區間的薪資揭露時不宜超過5000元,以免因區間過大失去公開揭示之用意。
另外,北市勞動局提到,因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而「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僱主在招募時應清楚說明薪資4萬元以上是否包含本薪與獎金,以免產生不必要之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