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性有疑慮 2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

農田水利會改制合憲,蔡明誠(見圖)及吳陳鐶兩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本報資料照片)

農田水利會改制合憲,蔡明誠及吳陳鐶(見圖)兩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本報資料照片)

水利會變公務機關,多數大法官認爲合憲,但蔡明誠、吳陳鐶兩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不認同水利會公法人或機關化是「政治面」問題,且行政機關發動讓水利會納爲公務機關,立法機關呼應,如果不准許經由憲法審查,作爲救濟管道,不符合憲法守護者的職責。

蔡明誠及吳陳鐶表示,農田水利法的修法涉及各地農田水利組織的存立及人事,包括員工任用或會長選任等重大變動,也有既存與私人間的土地,及相關設施或財產權的權利歸屬等,許多爭議有待釐清及處理,事關重大。

他們說,所謂不平則鳴,如果認爲本件相關規定的施行,對於水利會會員的權益,或臺灣農田水利制度發展沒有重大影響,那爲何農田水利會機關化,引起如此大的社會關注,甚至引發不少反面評論。

2人指出,多數大法官從公法人不具有基本權保障的適格立論,認爲農田水利會從公法人納入公務機關,這些修法規定,沒有侵害憲法保障結社自由及財產權問題等結論,仍有商榷的餘地。

他們表示,具悠久歷史或人數衆多的水利相關團體,政府是否可基於所謂團體經營不善,或人事紛雜等諸因素,逕予機關化,其在憲法上是否具有正當性?頗多疑慮,如容許政府從事此行爲,恐成爲新官僚化的行政體系。

況且,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就原有國營獨佔事業,往往改採民營化或自由化經營,使其更具有效率。但目前政府卻反其道而行,將農田水利會機關化及全面國有化,於此形成另類官僚化的新機關,是否比原有組織更爲妥當,也值得商榷。

2人也認爲,如果將農田水利會機關化解讀爲純屬政治面問題,不再深入審視其憲法上正當性,恐賦予立法者過大自由形成空間,或使相關行政機關享有過大政府行爲,而給予其恣意或濫用公權力的機會。

此外,兩位大法官也主張,農田水利會修法有違憲之虞,因牽涉人民結社自由及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保障,有必要在憲法裁判宣示前,准予作成暫時處分之急迫必要性,否則人民的憲法上權利將有不可回覆之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