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通報2022年案件辦理情況

(原標題:證監會通報2022年案件辦理情況)

2022年,證監會稽查部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決策部署,堅持“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工作方針,堅持“四個敬畏、一個合力”監管理念,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行爲,全年辦理案件603件,其中重大案件136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報線索123件,案件查實率達到90%。總體來看,案發數量持續下降,辦案質效明顯提升,“嚴”的監管氛圍進一步鞏固,市場生態進一步淨化。案件辦理情況和主要特點如下:

一、內幕交易多發勢頭得到遏制,但知情人違規交易仍時有發生

全年辦理內幕交易案件170件,同比下降15%,但“靠內部消息炒股獲利”的市場陋習仍未根除,併購重組、實際控制人變更等重大事件仍是內幕交易高發領域。從涉案金額看,部分案件違法交易金額較大。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購方利用多個他人賬戶實施內幕交易,交易金額數億元。有的涉案人員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密切聯絡接觸,信息公開前突擊買入相關股票近億元。從涉案主體看,內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仍佔40%。有的上市公司董事知悉公司籌劃重大重組後買入相關股票,信息披露後賣出獲利。有的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知悉公司將進行重大投資,使用本人及配偶賬戶內幕交易獲利。從交易行爲看,內幕交易“窩案”、避損型交易時有發生。有的國企高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刺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並與他人合謀內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披露鉅額預虧、實際控制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等重要信息前賣出股票規避損失。

二、操縱市場案發總量下降,但組織化、團伙化特徵更趨明顯

全年辦理操縱市場案件78件,同比下降30%,案發數量逐年下降。一是上市公司內部人聯手操縱團伙炒作本公司股價現象仍然存在。全年對十餘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高管內外勾結操縱市場案件立案調查,有的與操縱團伙簽訂僞“市值管理”協議,並提供人員、資金及證券賬戶等參與操縱;有的組織多個操盤團隊通過對倒、虛假申報等手法拉擡、維持公司股價,並約定收益分成。二是利用新模式、新技術增加操縱行爲隱蔽性。有的利用股票市場和場外市場、衍生品的聯動關係實施操縱,非法獲利超億元。有的與股市“黑嘴”串通,通過直播間、微信羣等方式誘騙投資者集中買入,藉機反向賣出獲利。有的利用雲服務器、虛擬服務器等互聯網新技術隱藏交易主體,干擾案件調查。三是慣犯累犯問題依然突出。一些操縱市場違法主體曾被我會調查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有的在取保候審期間繼續組織他人實施操縱,有的多名慣犯累犯相互串通,交叉頻繁作案。

三、財務造假仍有發生,違規手法隱蔽複雜

全年辦理信息披露違法案件203件,其中,涉及財務造假94件,佔比46%。一是造假手段隱秘性增強。有的實際控制人組織上市公司高管、員工按預定目標全環節實施造假。有的引入知名企業子公司充當客戶,開展虛假貿易,爲造假業務“增信”。有的通過市場掮客牽線搭橋,聘請“專業”團隊爲其量身定製造假方案。二是造假動機呈現多樣性。有的爲避免因連續虧損退市而粉飾業績,有的爲實現併購重組業績承諾而虛構利潤,有的爲維持銀行信貸規模而虛增收入。三是造假行爲涉及發行環節。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可轉債等領域均有因財務造假導致欺詐發行的案件,有的在發行審覈環節企圖“帶病闖關”,有的在IPO前後連續多年造假。

四、中介機構違法案件保持高位,部分主體失職缺位問題突出

全年辦理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件44件,涉及36家中介機構。一是涉案主體及案發領域更爲多元。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均有涉案,提供中介服務領域包括髮行上市、股票定增、債券發行、年報審計、資產重組等多種類型。二是執業質量和程序存在缺陷。有的未按計劃履行基本的盡職調查職責,未發現公司重要生產業務停產等異常狀態;有的對存在舞弊跡象的業務資料未保持職業懷疑,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報告;有的未履行編制查驗計劃等法定程序,未對公司主要業務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覈查;有的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爲公司進行評級打分,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信用評級報告。三是個別從業人員嚴重違反執業規定。有的簽字會計師未實際參與審計工作,甘當“橡皮圖章”;有的協助上市公司僞造協議虛增收入,淪爲造假“幫兇”。

五、特定領域案件仍然易發,違法行爲打擊效果顯著

一是嚴打“掏空”上市公司行爲,辦理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案件64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15件。二是嚴查債券虛假信息披露行爲,辦理債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5件,堅決遏制債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三是依法查處私募違法行爲,辦理私募機構違法違規案件20件,有力整治非法集資、違法交易、違規經營等違法亂象。

下一步,證監會稽查部門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堅持“零容忍”工作方針,依法從嚴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活動,加大違法成本,強化執法震懾,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