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證券商對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 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已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以及「證券啇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中的部分條文,證券商對內部關係人以外的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證券市場上,投資人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爲擔保品,向授信機構融通資金,投資人將融通的資金投資股市,此種商業行爲可以活絡整個資本市場。證券商爲證券市場主要參與者,主管機關爲活化投資人有價證券之運用,同意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以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上述二者之性質都屬於授信業務,授信業者對其關係人資格、條件都有規範,以避免利益衝突。
上述業務操作辦法已禁止證券商與內部關係人(例如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授信業務往來,但是未將其他關係人以及關係企業納入規範。
因此,證交所上週五(6日)公告二條修正後條文,包括有「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30條條文,以及「證券啇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28條條文,明文規定證券商對內部關係人以外的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