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案的決定權

(圖/本報系資料照)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地方法院第三度更裁之下,11日被羈押禁見。很多人認爲,鄭文燦被收押後就如同待宰的羔羊,只能等着定罪的屠刀落下。其實不然。鄭文燦的官司會發展到什麼地步,決定權恐怕不在檢察官,而是得看賴總統的態度。

最近這幾天,國人可能被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積極提證據,對桃園地院讓鄭文燦交保的裁定,一再提抗告,最終說服法院,把鄭文燦給羈押禁見的那股兇狠的辦案勁,給看得七葷八素,以爲就憑這個或幾個檢察官的能耐,鄭文燦這下子恐怕凶多吉少,難逃刑律。

可是我們國家的檢察官,不是一般人所說「審判獨立」的司法官,而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司法行政官。在行政體制上,檢察機關跟行政院下屬的法務部有上下屬的關係,檢察機關首長的人事掌控在法務部、行政院手裡。最重要的是,在案件偵查上,檢察機關講求的不是「偵查獨立」,而是上級可以命令下級如何辦案的「檢察一體」。

參與偵辦鄭文燦涉嫌受賄案的法務部調查局,更是「聽命令辦案」的單位。調查局長可以透過內部的管控機制,決定哪個案子應該辦,哪件案子不能辦,哪個涉案人可以碰,哪位不能碰。調查局長甚至可以決定,哪件案子應「暫時放着不辦」,等到上級許可才適時拿出來辦。

理解檢察機關與法務部調查局的這種特性,才能正確解讀鄭文燦7年前就涉及的這件土地開發弊案,爲什麼在蔡英文總統當政時不辦,非得等到賴清德接任總統之後才辦;也才能瞭解,爲什麼以前檢方四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要搜索鄭文燦等相關事證,都未獲准許。

說到這裡,可能有人會懷疑,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是不是也不夠「獨立於政治之外」。就這點,我認爲當今臺灣各級法院法官「獨立於政治影響之外」的性格或擔當,普遍要比執掌國家法律解釋權的大法官來得好太多。

這種「大法官不如小法官」的現象,主要是我們大法官任命權的設計不佳,讓懷有不同目的積極想當大法官的人,爲了保位,不僅難以「獨立於黨派色彩之外」,更難以脫離總統意志。

以我對法院、檢調辦案的瞭解,和採訪的案例來看,我比較懷疑,檢察官過去四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之所以未獲法院准許,應該是檢調體系中有人從中作梗,故意把重要或能說服法院簽發搜索票的事證扣在手中不拿出來。

這種因爲「上面說不能辦」而不把關鍵事證及涉嫌人送出手的案例不少,民國76年底爆發的彰化海埔新生地弊案,及民國85年爆發的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都曾因層峰的家屬、愛將涉案,而發生調查局辦案行動受上級阻止或限制的狀況。

如今,壓了7年未動的華亞科土地開發弊案,檢調雖然動了,把鄭文燦也羈押了,但鄭文燦在政界,尤其是綠營內的人脈相當豐沛,仍具有「實質影響力」,因此,鄭文燦貪污案會進行到什麼狀況,以及是否有其他更具震撼性的「潛在涉案人」會出現,現在下定論都還太早,還得看「上面」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