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修正 明年228起將檢討解禁永密檔案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預計將有原被列爲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明年解禁半數。修正條文明年228施行。記者黃義書/攝影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預計將有原被列爲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明年解禁半數。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若有曾從事大陸地區情報工作、泄漏有使生命受危害之虞,有保密必要,應敘明正當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延長保密,每次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
爲促轉型正義,在法案正式施行後,原先被列爲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預計明年將解禁半數,且修正條文施行時間定在明年2月28日。原被列爲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各單位均應儘速重新檢討解密,以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在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屬機密的政治檔案,如果未能依照期限完成檢討者,即自該期限屆滿翌日就視爲解除機密。
根據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條文,政治檔案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覈定的國家機密者,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轉。但應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部分經分離處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移轉,並於檔案目錄註記說明及提供應用。
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的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但若有延長保密必要者,應敘明具體事實及正當理由,逐次報請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核轉其上級機關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期限自同意日起算不得逾3年。
上述對象包括涉及曾從事大陸地區情報蒐集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身分,且泄漏後足使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受危害之虞;涉及國際情報工作部署及合作,且泄漏後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對外關係之虞;涉及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及搜獲機密情報,且泄漏後有嚴重影響大陸地區情報工作安全之虞。
就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部分,增訂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返還私人文書的事項。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屆滿30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原移轉機關(構)敘明定有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法律依據外,視爲解除機密。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覈定爲機密檔案。
就檔案中記載的證人、檢舉人、消息來源姓名、化名、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之部分,增訂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規定,以期符合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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