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層出不窮 勞團:霸凌定義不清、勞部未積極管理監督

勞動部北分署一名員工長期遭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導致憾事發生。勞動部長何佩珊(左)、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中)今天赴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時神情十分嚴肅,遭在野立委強力抨擊,勞動部淪勞工地獄、特權天堂。記者林俊良/攝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一名公務人員近日在辦公室發生憾事,隨後引爆的職場霸凌爭議,舉國矚目。臺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今批評,勞動部雖訂有職安法、施行職場霸凌相關預防措施,但並未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也只有指引供企業參考,對發生霸凌的職場與受害者既無監督,也無積極協助,才導致職場霸凌問題一再發生,受害者求助無門,點名勞動部應檢討制度,正視監督責任。

職安健康連線指出,不只是勞動部,職場霸凌事件時有所聞,臺灣在2013年就已修正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2014年7月3日施行相關的預防措施。但實際上,勞動部對於職場霸凌並無明確定義,也僅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供企業參考,對於發生霸凌的職場與受害者,主管機關既無監督、也無積極協助,讓職場霸凌的問題一再發生。

職安健康連線說,職場霸凌是近年來受到諸多關注的職業健康議題,但實務上往往對於是否爲職場霸凌事件,在認定有其一定程度的困難,且沒有清楚的處理程序,使得職場霸凌事件的受害者求助無門。這些困難其來有自,正是因爲目前臺灣現行制度上的不足,讓法條上的保障規範徒具形式。

制度上的不足,其一爲職場霸凌無明確定義。職安健康連線表示,現行法規對職場霸凌並無明確的定義,僅有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僱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爲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爲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上述條文雖提到僱主有「不法侵害」的預防義務,「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則針對不法侵害列出了肢體攻擊、精神攻擊、隱私侵害、要求過高、要求過低等五種行爲,但職場霸凌是否涵括在前述的樣態之中?當法規無明確定義時,要如何預防職場霸凌與保護受害者?

其次,預防不法侵害的僱主義務流於形式。雖職安法規範僱主有預防義務,但主管機關沒有相應的監督落實機制,僱主只要建立預防計劃、設置申訴流程與調查機制即符合法規要求,僱主是否落實預防計劃、確實展開申訴調查,主管機關並未有積極的行政管制措施,也未有不滿僱主處置的救濟管道,反觀勞基法、性工法、就服法等,主管機關可介入處理,但職場霸凌事件卻無積極行動。

職安健康連線認爲,定義不清、主管機關缺乏積極管理監督,不僅讓遭職場霸凌的勞工困境未獲正視,且求助過程中一次又一次遭遇傷害。呼籲勞動部反省、正視職場霸凌問題的嚴重性,儘速邀集專家學者檢討制度,且應以預防爲優先考量,具體化僱主的預防義務,賦與僱主接受申訴與調查的義務,同時採取適當措施,保護申訴人權益,並加強主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