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贏得更優護企效果

江蘇是經濟大省,經營主體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不時會遇到各類難題。如何破解這些難題,既考驗檢察官的辦案智慧,也關乎企業的合法權益甚至未來發展。

近期,記者在江蘇省檢察機關採訪時,瞭解到多起這樣的案件。在覆盤這些案件的過程中以及與辦案檢察官的深入交流中,記者發現,理解透、運用好“三個善於”,高質效辦好每一起案件,是所有辦案檢察官共同的答案。

經濟糾紛與合同詐騙之惑

“我剛看完電影《第二十條》,感觸特別深,感謝檢察機關爲我主持正義!”豐縣檢察院檢察官何春明的手機裡一直存留着被害人戚先生髮來的這條微信。

2009年8月,劉某承包了某建築公司分公司(下稱“A公司”),其親戚葉某跟隨他打工。2012年8月,合同到期,A公司卻聯繫不上劉某,但此時A公司的文件、印章等仍由劉某掌控。2012年10月與12月,劉某、葉某以A公司的名義,先後與C公司、D公司簽訂鋼管架材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鋼管架材用於某安居建築工程項目(下稱“安居工程項目”)。其間,因二人與多家公司糾紛不斷,無法聯繫上劉某的A公司於2012年11月登報聲明,不再聘任劉某爲A公司負責人,並任命了新的公司負責人。

經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葉某單獨或夥同劉某先後將租賃的29車鋼管架材以廢舊鋼鐵價格出售,獲利240餘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消費。

2013年3月,A公司的總公司登報公告稱,安居工程項目與其無關,公司對該工程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爲繼續承接安居工程項目的業務,葉某找到戚先生擔任法人的B公司,以支付戚先生70萬元管理費爲條件,以B公司名義與C公司、D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合同落款時間卻是A公司原來籤合同的時間。2014年1月至2021年11月,B公司被C公司、D公司以支付租金、返還租賃物等爲由多次起訴。這些官司經法院審判後,B公司均敗訴,被判承擔各類賠償款合計1700餘萬元。其間,戚先生認爲劉某、葉某的行爲涉嫌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調查後認爲無犯罪事實存在。

B公司敗訴後,賬戶被凍結,無法發放工人工資,公司也無法正常經營。戚先生多次到相關單位反映問題,一直無果。2021年7月,戚先生到豐縣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受理該案後,何春明在審查中發現,案卷中的租賃合同、鋼管架材的使用記錄等材料齊全,租賃合同落款處B公司的印章清晰完整,從現有證據來看,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妥。

“爲什麼他在別的地方就能被立案,我的案子就不行呢?”戚先生的這句話引起了何春明的注意,遂抓住劉某曾被其他地方公安機關立案這一關鍵線索,多次到案發地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走訪調查,查閱相關卷宗材料。

經查,2013年2月,劉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異地立案偵查,因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後失蹤。2021年12月,劉某獲有罪判決。

按時間線推算,劉某、葉某租賃並出售鋼管架材時,劉某已因非法吸收他人存款欠了2000餘萬元的外債,沒有履行租賃合同的能力,也無法彌補C公司所遭受的損失,且其租賃鋼管的數量遠遠超過承包工程所需的數量,據此可以推斷二人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

何春明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葉某在明知劉某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前提下,仍根據其安排將租賃物出售。在C公司起訴B公司時,葉某故意隱瞞租賃物被出售的事實,出庭做證說所租賃的鋼管架材均在建築工地使用,在公安機關所做的11次證言對於租賃物的去向前後矛盾;在持續7年的訴訟期間,兩人未向C公司償還任何債務,毫無履行合同的誠意。

綜合上述證據,何春明認爲,這是一起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詐騙案件。2021年10月,豐縣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葉某、劉某先後於2023年11月、今年7月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四年,各並處罰金20萬元、10萬元。

在依法懲處刑事犯罪的同時,檢察機關還積極幫助B公司追贓挽損,引導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振企業發展信心。

“高牆”內的股東順利註銷公司

今年6月,南通市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心急如焚地找到海安市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原來,該公司要註銷名下的一家子公司,但其中一名股東涉嫌犯罪被羈押在海安市看守所,無法通過手機App完成線上註銷面籤程序。這樣不但會影響公司徵信,還導致公司無法參與大型招投標活動,影響公司上市進程。該公司曾多次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收到的答覆是“手機嚴禁帶入看守所”。

企業的困難怎麼解決?6月25日上午,海安市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就該案召開了檢察官聯席會議。

“我們不能簡單辦案、機械司法。法律明確禁止將手機帶入監區,目的是防止在押人員違法違紀、破壞監管秩序。只要我們不違背立法精神,把手機帶入監區是幫助企業解決燃眉之急的正當行爲。”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人姜濤說。

最終,大家一致同意幫助該公司股東進行線上註銷面籤程序。當天,駐所檢察室多次與看守所協商,並向上級檢察院彙報,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爲公司註銷開闢綠色通道。

6月27日,在駐所檢察室和看守所所長、管教民警的共同監督下,駐所檢察官通過手機登錄市場監管電子簽名平臺,幫助被羈押股東完成人臉識別、線上手寫簽名等註銷手續。

讓涉企社矯對象出得去、管得住

“檢察官,我們公司中標了行業龍頭企業的原材料生產訂單!”崑山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主任蔣蘭琴至今還記得某新能源企業負責人、社矯對象林某向她報喜時的興奮之情。

林某在江蘇、江西等地經營多家企業,是新能源產業鏈上2000餘家大型企業的原材料供應商。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林某聯合他人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70餘萬元。案發後,林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崑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23年1月,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

很快,林某開始接受社區矯正。由於外出洽談業務受到限制,他經營的多家企業訂單銳減,這讓林某十分發愁。2023年12月,林某得知某知名新能源科技公司擬招標採購大批原材料,而他所經營的企業正在生產該原材料,林某遂申請跨省外出。開標在即,林某雖具備外出經營的法定請假事由,但由於訂單尚處於商談接洽初期,暫時無法向社矯機構提供具體的簽約證明。

今年初,崑山市檢察院在走訪時瞭解到了林某的情況。爲了幫助林某解決問題,崑山市檢察院積極同司法行政部門會商後達成共識,決定在準確把握適用條件、嚴格審批手續的基礎上,爲林某外出申請開闢“綠色通道”,並對其請假外出期間的定位軌跡實時覈驗、全鏈條監管。

在多方努力下,林某順利請假外出參與競標,併成功拿到了高達2億餘元的“大單”。隨後,崑山市檢察院對轄區涉企社矯對象的情況開展全面摸排,發現有類似情形的涉企社矯對象近80人。該院會同司法行政部門主動了解涉企社矯對象真實經營狀況,認真審查其外出的必要性,依法簡化批准程序和方式。(盧志堅 張志遠 陸吟秋 葛夢桐)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