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所被警示,事關太原重工年報審計
中新經緯3月12日電 因太原重工年報審計中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等問題,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致同所)及4名註冊會計師被警示。
山西證監局12日披露關於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李莉、司偉庫、彭素紅、鄭立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告顯示,山西證監局對上述人員執業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重工)2020-2022年年報審計項目實施了現場檢查。經查,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確定各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
2020-2022年度審計中,未確定太原重工各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收入循環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2020-2022年度審計中,對太原重工收入循環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部分客戶的發運單/貨運單無具體簽收日期或簽收日期不在當期等控制偏差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和判斷。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三、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2020-2022年度審計中,對部分回函的可靠性及部分客戶應收賬款函證的控制過程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和判斷,未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以消除疑慮。一是2020年審計底稿顯示某被函證單位與回函單位名稱不一致,部分應收賬款函證無收發函物流信息。二是2021年審計底稿顯示某銀行詢證函回函用章爲“基礎設施事業部章”,部分應收賬款函證回函註明了差異原因,但底稿中未見相關支持性證據,某客戶應收賬款函證無發函物流信息,且未對該客戶回函地址執行覈對程序。三是2022年審計底稿顯示某客戶應收賬款函證回函不符,未充分覈查不符原因,某客戶回函物流底單無回函地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2020年度審計中,未對太原重工某部監盤日至財務報表日原材料變動情況執行補充或替代程序。二是2020年度審計中,對太原重工某分公司發出商品未執行函證程序,僅獲取發貨通知單,且獲取的部分發貨通知單顯示發貨日期爲2020年5月、6月和8月,對該分公司發出商品長期掛賬的情況,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消除疑慮,也未在審計底稿中進行說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
(三)與政府補助收入相關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2021年審計底稿顯示其他收益科目憑證抽查金額比例爲4.91%,抽查比例過低,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是2020年度審計中,對其他應付款明細覈算的內容及款項性質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和判斷,未執行有效的審計程序,導致未發現不屬於往來款性質的政府補助款長期掛賬的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減值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2021-2022年度審計中,對太原重工部分客戶應收賬款、合同資產、其他應收款的可收回性及減值準備計提的充分性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和判斷,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五)對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保持職業懷疑
2021年度審計中,對太原重工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識別與認定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根據已執行的審計程序及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形成恰當的職業判斷。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公告顯示,李莉、司偉庫作爲太原重工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彭素紅、鄭立有作爲太原重工2021、2022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分別對上述太原重工2020-2022年審計執業中存在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山西證監局決定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李莉、司偉庫、彭素紅、鄭立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司官網顯示,致同所成立1981年,是中國最早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爲客戶提供審計、稅務、諮詢、評估與估值、工程管理等服務。(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