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判小三免賠,捍衛了憲法或讓社會亂了套?

大法官會議在2020年5月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聯合報系資料照

無論小三或小王,確實都有可能是因受渣男渣女之騙不慎介入他人家庭而「情有可原」,但免賠理由既上綱到憲法層次,顯然就已偏向是非黑既白的判斷。

自從大法官於二O二O年作出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高舉個人「性自主權」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以來,類似「小三免賠」的民事判決已陸續出現,卻也有被上級法院改判原配勝訴的案例。法院見解如此歧異,司法裁判究竟想要向社會傳達何等訊息?又想形塑怎樣的社會氛圍?司法院、大法官終究該有個說法。

事實上,從最初的通姦是否該除罪?是否就真的違憲?與其說是偏向斷定是非的法學見解之爭,倒不如說是比誰「有力」的政治問題。畢竟,同樣的釋憲案廿多年前也作過,那時大法官肯定通姦罪有預防通姦及保護婚姻之效。然後,然後就被多數是由是蔡英文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們給推翻了。

雖然大法官如此「翻臉」,讓許多在婚姻中因小三小王介入而受傷的配偶情何以堪,但這終究代表着位居司法最高權位者的多數決,各級法院須一體適用;且通姦雖除罪、尚有民事可彌補的結果,多少也讓婚姻與家庭橫遭變故的受傷害者,依然存有最後一個反擊家庭橫遭第三者破壞的武器,不致於只能暗夜吞忍啜泣。

隨着時代的進步與民智的開化,小三、小王已逐漸卸去「萬惡之源」的標籤,讓愈來愈多人願意認真去檢視他們是否爲渣男渣女誘騙而深陷感清漩渦,進而介入他人家庭;卻也不能否認,這世上仍有許多小三小王自始就心懷「上位」或其他圖謀。

但顯然,有些個人人權主義至上者主張性自主權不僅須除罪,還須進一步免除民事非難;接下來,只怕就連道德批判都會被認爲不應該,大法官們又是否樂見此情此景?

例如臺北地院吳姓法官審理兩起婚外情求償案,一起以大法官已宣告通姦罪違憲,因此不應該承認獨佔配偶的「配偶權」,判小三免賠八十萬元;後又審理一起情節雷同的案件,又認爲憲法應優先保障小三的性自主權,判小三免賠一百萬元。又如臺南地院有法官以洋洋灑灑的萬言書,討論個人性自主權與配偶權的分際、憲法的保障範圍,還引用德國哲學家康德的《道德形上學》,質疑婚姻難道是爲了終身互相佔有對方的性器官而產生?也因此獲得「尼采法官」封號。

這幾位法官的見解雖遭批特殊或被指可議,卻也已然在社會逐漸形成性自主權位階高於配偶權,可以忽視婚姻「契約」對已婚者性自主的約束等似是而非的氛圍。可想而知,一些知情在先或別有所圖的小三小王,又是如何樂見此等社會氛圍的轉變,以及將更無視於對當事人婚姻、家庭帶來的傷害。

矛盾的是,「法不入家門」通常被視爲傳統父權社會下的產物,通姦除罪即暗合此公權力不介入私人領域之理;但打民事官司向本就心懷不軌甚至設計圖謀的小三小王求償,又顯然更符合公理正義與輿論趨向。

至此,不禁想問已然自陷政治漩渦的大法官,眼看愈來愈多的一審法官判小三免賠案,可真的捍衛了憲法?保障了人民的權益?還是讓許多每天深陷柴米油鹽瑣事的婚姻兩造更加的無助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