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未讓行人 新北違規年降3成

車輛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爲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3組枕木紋,約1個車道寬)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即構成違規要件。(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高鈞麟新北傳真)

爲洗刷行人地獄惡名,2023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自2023年6月30日起,駕駛人搶先通過行人穿越道而未停讓行人,最高罰鍰由3600元加重至6000元。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修法實施後,2024年同期違規件數已下降至1萬4215件,減少約3成。

立法院2023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自6月30日起最高罰鍰由3600元加重至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同時應接受3小時道安講習。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2023年上半年未修法前,車輛不停讓行人違規件數達2萬1329件,修法實施後,2024年同期違規件數已下降至1萬4215件,減少約3成。

此外,有駕駛人不服提起訴訟。吳姓駕駛2024年5月4日下午1時許,駕車行經臺北市內湖區民善街與舊宗路1段150巷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讓行穿道上行人先行通過,警方目睹違規行爲,當場制單舉發,吳男不服取締,聲稱已停讓行人且有保持適當距離,並提出行政訴訟。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採證影像,駕駛人車輛駛近行人穿越道時,行人穿越道已有行人通行,但未停讓行人,且與行人間距不足3公尺,違規屬實,判決吳男敗訴。

裁決處說明,吳姓駕駛車籍屬新北市,因此違規行爲由新北市裁罰,車輛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爲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約3組枕木紋、1個車道寬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即構成違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