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准,開除羅保銘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月24日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羅保銘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政治影響,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重要幹部任用上聽任親友“推薦”干預,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縱容親屬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喪事,長期無償接受企業提供的高檔服務;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貪婪腐化,恣意妄爲,將公權力作爲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羅保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羅保銘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024年7月25日消息,羅保銘主動投案。
公開簡歷顯示,羅保銘出生於1952年10月,在職研究生學歷,歷史學碩士學位,1969年5月參加工作,197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他曾任共青團天津市委副書記、書記,天津市大港區區長、大港區委書記,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市委商業工委副書記等職,1997年任天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1年,羅保銘任海南省委副書記,後曾兼任宣傳部部長。2007年,羅保銘任海南省省長,2011年任海南省委書記,2017年4月卸任後,轉任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18年3月任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