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設立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有關事宜的通知

(原標題: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設立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建立增強資本市場內在穩定性長效機制,進一步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運行,提振市場信心,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引導金融機構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提供貸款,貸款資金堅持“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分別支持其回購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動上市公司積極運用回購、股東增持等工具進行市值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和主要股東增持股票

(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的條件和範圍。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和主要股東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條件的,可納入政策支持範圍:

1.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基本條件。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3〕63號)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且不是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回購方案。

2.主要股東增持股票的基本條件。主要股東增持指主要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買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東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爲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主要股東原則上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具備債務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爲。主要股東增持應當披露增持計劃。

3.對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視同仁。鼓勵中央企業發揮帶頭作用。

(二)開立單獨專用證券賬戶。申請貸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應當開立單獨的專用證券賬戶,專門用於股票回購和增持。該專用證券賬戶只允許開立一個資金賬戶,且應當選擇貸款機構爲第三方存管銀行。該專用證券賬戶不得辦理轉託管或者轉指定手續。如開立專用證券賬戶與現行規定不符的,可豁免執行相關規定。

二、金融機構發放股票回購增持貸款

(一)21家全國性金融機構可發放股票回購增持貸款。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可向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等21家全國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21家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向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發放貸款,專項用於回購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股票回購增持貸款)。21家金融機構按本通知規定發放的股票回購增持貸款,若與“信貸資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關監管規定不符的,豁免執行相關監管規定;豁免之外的信貸資金,執行現行監管規定,嚴禁流入股市。

(二)嚴格確定貸款條件。21家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情況下,自主決策發放貸款的條件及是否發放貸款,自擔風險,確保商業可持續。發放貸款應當以上市公司已正式披露的回購方案或股東增持計劃爲前提,納入對其的統一授信;貸款金額不得高於回購增持資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利率優惠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原則上不超過2.25%,豁免執行利率自律約定。

(三)嚴格管理貸款資金。要確保貸款資金“專款專用,封閉運行”。21家金融機構對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開立銀行貸款專用賬戶,同時開立與前述專用證券賬戶對應的資金賬戶。21家金融機構將貸款發放至該資金賬戶,監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做到專款用於股票回購和增持。在貸款全部清償前,資金賬戶不允許支取現金或對外轉賬。

(四)完善內部控制措施。21家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優先、制度先行原則,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制定股票回購增持貸款的政策、標準和程序,設立專門的貸款產品和統計科目,明確還款來源和合格質押品等發放條件,加強相關業務風險管理。

(五)建立信息溝通聯動機制。21家金融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時同步相關信息。21家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前,應及時將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有關信息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

(一)再貸款基本要素。21家金融機構按本通知規定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發放股票回購增持貸款的,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再貸款首期總額度3000億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視情況展期。

(二)再貸款發放流程。再貸款按季度發放。21家金融機構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並報送上一季度發放的相關貸款臺賬及相關材料。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覈,對於符合要求的貸款,按貸款本金的100%向21家金融機構發放再貸款。

(三)再貸款質押品要求。21家金融機構需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合格債券或經中央銀行內部評級達標的信貸資產作爲質押品。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監督管理機制,督促21家金融機構做到“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切實做好支持股票回購增持工作。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開立單獨的專用證券賬戶,專門用於股票回購和增持;對上市公司回購和主要股東增持股票進行監督管理;覈實確認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和主要股東增持股票情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21家金融機構按本通知規定發放貸款用於上市公司回購和主要股東增持的行爲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本通知豁免之外的信貸資金嚴禁流入股市。中國人民銀行加強對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於存在問題的,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其採取收回再貸款資金、取消參與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資格等處理措施。

本政策爲階段性安排。未在本政策支持範圍內的金融機構嚴格執行現行監管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