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協委員:尋釁滋事罪極易被濫用 應該取消

中國新聞週刊報導,兼任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的朱征夫直指,「尋釁滋事罪」存在着「體系上的邏輯缺陷」,應該適時取消。

朱征夫表示,「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而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但在現實情況中,「尋釁滋事罪」對具體犯罪行爲的表述,難以準確界定。

他指出,法條中「在公共場合追逐、攔截」的行爲到了什麼程度,才具備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而「隨意」、「任意」、「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也具備極強的主觀性,但這些又是構罪的關鍵要件。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刑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曾文科認爲,「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在法學界和社會上引發爭議,主要是因爲「適用的範圍太寬泛」,導致了一些沒必要入罪的行爲也入罪,使得這一罪名成爲「口袋罪」(指可輕易定罪,如同「什麼都能裝的口袋」)。

朱征夫認爲,「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爲,都有相應法律處理,取消這項罪名不會出現法律空白。在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侮辱、威脅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行爲都有罰則。

他指出,由此可見,對於不構成犯罪的危害社會行爲,仍可施加行政處罰,並非聽之任之,刑法並非唯一的打擊手段。

朱征夫認爲,「尋釁滋事罪」的存在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爲,「維護社會穩定」。但種種弊端也時刻侵蝕着中國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羣衆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

他指出,上述事實最終將損害人民羣衆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羣衆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勢在必行。(編輯:邱國強)11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