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評論:盤活閒置農房賦能鄉村振興
來源:經濟日報
不久前,北京首張農民個人閒置農房租賃流轉產權交易鑑證發放到房主和租房人手中。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允許農戶合法擁有的住房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在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盤活利用閒置農房是鄉村振興的一招秒棋。
閒置農房盤活利用的直接原因是人口流動和住房閒置。隨着大量農村人口進城,農村宅基地和住宅閒置浪費日益突出,有的房屋長年無人居住和維護。同時,在鄉返鄉下鄉人員的多元化鄉村空間需求不斷增長,其中的部分需求有合理性。一面是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大量閒置,一面是一些合理需求得不到滿足,盤活利用農房的改革舉措找準了痛點,順應了期待。
早在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就印發文件,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託自有和閒置農房院落髮展農家樂。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本次《決定》明確了出租、入股和合作等方式。這意味着,利用農民住房可以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鄉村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
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直接觸及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策略不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從盤活利用農戶合法擁有的住房切入。儘管宅基地和農房的權能不同,但兩者在實物形態上具有不可分性。激活閒置農房,實際上是以房的高效利用爲牽引,解決的是產業需求,打通的是資金卡點。可以預計,今後一段時期,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將聚焦農戶住房盤活利用。這不僅利於增加村民收入和就業機會,也將吸引返鄉創業和要素下鄉。
允許農房盤活利用不等於放開農村宅基地買賣。允許農房盤活利用的出發點是盤活農村閒置資源、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重點是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鄉村建設。有人主張讓城裡的人去農村買宅基地,以爲這樣才能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其實,宅基地和農房兼有保障功能和財產權利雙重屬性,其中宅基地更具有封閉性,不向普通公衆開放。各地在探索盤活利用方式時,要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線,不得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農房要“用起來”,而不是“炒起來”。要防止打着盤活利用的旗號,侵佔耕地、大拆大建、違規開發,確保盤活利用的農村閒置住宅依法取得、權屬清晰。農房利用方式當然有很多,但都要與法定規劃相銜接,遵守安全消防規定,符合環保衛生要求。對地方政府來說,要充分考慮管和放,對盤活利用過程中農戶住宅的權屬問題、利益分配問題、資本下鄉的風險防範問題都要建立完善相應的監管機制和制度保障,切實保護農民權益。
各地農村自然稟賦、經濟水平和羣衆需求等差異較大,盤活利用途徑自然各有差別。有的城中村和近郊村挨着工業區,外來租住需求旺,可以打造農村公寓;有的鄉村自然山水獨特,可以發展精品民宿;有的鄉村文化資源豐富,可以建設鄉村文化場所。現實中,農房盤活利用的投資大、見效慢,承租方常常需要對住房乃至周邊人居環境進行投資改造,可能影響積極性。地方要提供應盡的公共服務,完善鄉村基礎設施。
從根本上看,農房盤活利用的程度取決於鄉村的整體吸引力,離不開做強鄉村產業,提高鄉村人氣。作爲相對獨立而又影響深遠的一項改革,閒置農房盤活利用值得更多期待。(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喬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