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史雪燕案 內政部別搬磚砸腳
中國時報社論
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因具陸配身分,被政府以「違反國籍法」爲由解職並追討薪資。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史雪燕就職時曾簽署效忠中華民國文件,依法必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透露另有5名現任里長具有中國籍,內政部已發函基層要求處理。民進黨政府無視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粗暴剝奪陸配權利,帶頭踐踏法律,令人瞠目結舌。
大陸人民屬國民 合法合憲
依照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史雪燕等陸配原爲大陸地區人民,後依親來臺居留、依法獲得臺灣地區人民的戶籍、身分和權利,並以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作爲前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確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所以大陸地區人民是在中華民國領土設有戶籍之人民,這是非常清楚的定論。
民進黨政府所引用的《國籍法》,對是否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作了限定,一是出生時父母爲中華民國國民,以及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二是外國籍人士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顯然,陸配原爲大陸地區人民、依親來臺居留併成爲臺灣地區人民,不屬於外國籍人士歸化,因爲他(她)們本來就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由此證明,史雪燕依法沒有放棄國籍的問題,也就不存在剝奪公職的問題。至於民進黨政府所主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若嚴格依照既有憲政體制和法律條文,一方面我方法律和政府向來不承認有此國籍、只承認大陸地區戶籍,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在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內成立,大陸地區領域內出生的人民本身就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如此,又回到了「大陸地區人民屬中華民國國民」的結論。
兩岸關係極爲特殊,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效力和政府管轄權限於臺澎金馬,不及於大陸地區,但依憲依法施政是政府的責任。更何況,政府對法律的解讀和執行具有片面性,最終行爲是否合法合憲,決定權不在行政機構、而是在司法機構。雖然大法官釋字第328號指出: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爲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但在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爲,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爲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
陸配之子服兵役 雙重標準
諷刺的是,內政部在去年10月時表示,在臺原有戶籍的陸籍役男依法仍負有兵役義務,等同於打臉針對陸配的舉動。事件的起因是,出生大陸廣西的30歲男子,因母親是陸配,3歲時獲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後返陸受教育,11年前臺灣戶籍遭註銷,去年4月入境臺灣時被依逃兵送辦,雖獲檢方不起訴,卻被送入軍中服役。對此,內政部認爲,該男雖已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但原本應負的義務包含兵役在內不會免除。
如果按照內政部在史雪燕一案上的說法,這名男子本來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後來短暫入籍臺灣(中華民國)而具有「雙重國籍」、現在又成爲百分之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有者」,這種人居然要在中華民國國軍服役,豈不是天大的笑話?或者說,難道不是民進黨最愛喊的國安風險?一個是陸配擔任公職問題,另一個是陸配子女兵役問題,核心問題都是大陸地區人民是否享有中華民國國民義務和權利,而內政部完全是雙重標準、兩套嘴臉,視法律爲玩物。
劉世芳的政治立場衆所皆知,過去擔任立委時,主張扯鈴是中國文化的一支,是中國統戰工具。現在擔任內政部長,卻將個人意志無限上綱。奉勸內政部不要動輒以政治凌駕法律,迴歸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條例,務實面對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轉爲臺灣地區人民後,既沒有變更或放棄國籍的問題,也不會影響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等完整權利之現實。內政部這番操作,自以爲聰明卻無比愚蠢,該案一旦上升到聲請釋憲的層次,屆時裁定結果,不是給自己帶來巨大的尷尬,就是給賴總統和臺灣人民帶來巨大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