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花蓮臺佔國有地 交通部討租金549萬 二審大逆轉
位於臺北市的中廣公司(本報資料照片)
交通部主張中廣花蓮臺佔有國有土地使用,索討2010年到201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中廣須賠償549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雖然該土地是國有,但行政院及交通部同意使用到2016年,中廣不是無權使用,逆轉改判交通部敗訴、中廣免賠。 可上訴。
交通部提起請求給付不當得利訴訟主張,交通部管理的國有土地、坐落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367地號等土地,1987年12月31日遭中廣擅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登記爲所有權人,但這項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
交通部主張,花蓮高分院已判決這些土地是中華民國所有,並已塗銷係爭登記,回覆登記爲國有,中廣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無權佔有土地,因此受有549萬468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中華民國受同額損害,須返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
臺北地院一審判決中廣返還549萬多元的不當得利,中廣不服提上訴,高院二審認定,中廣在1984年請求交通部准許將這些土地之管理機關變更爲中廣,經交通部呈報行政院後獲准,可認行政院亦同意中廣使用這些土地。
高院指出,中廣在1987年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非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雖然花蓮高分院判決確認中廣登記違反國有財產法無效,但行政院及交通部已同意中廣使用土地,在同意的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前,中廣仍可繼續合法使用土地,不因登記無效而變爲無權佔有。
高院認爲,交通部在2015年12月29日登記爲土地之管理者,在此之前,未終止同意中廣使用土地,中廣在2015年10月21日通知交通部願意遷建花蓮臺返還土地,經交通部同意自同年11月20日起給予6個月遷臺期限,始於期限屆滿2016年5月19日終止佔有使用土地,所以交通部索討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49萬468元本息,爲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