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大學前教授陳錕山投共 校方求償89萬更一審逆轉被駁

中央大學前教授陳錕山原負責農林航空量測所委託2.5億元的「機載孔徑雷達系統採購案」,2013年棄職投共,害央大成果被拒收提告;法院一審判陳應給付央大89萬元,上訴二審被廢棄發回,更一審以校方是「純粹經濟上損失」,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權利」,逆轉判駁回,仍可上訴。

陳錕山在中央大學任職21年,曾任太空遙測研究中心、通訊系統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前瞻科技研究中心主任與主持微波遙測實驗室,還曾參與國防部中科院、電展室委託研究案,當年投共引發外界擔憂恐泄漏國家機密。

中央大學主張,聘陳錕山任教授兼任通訊系統研究中心主任,2013年9月16日起無故擅離職守、棄職逃匿大陸,校方發函通知仍未歸校,另對陳提告刑事背信罪,陳也拒不出庭已被通緝。

中央大學說,陳在校時也擔任林務局農林航空量測所「機載孔徑雷達系統採購案」計劃主持人,因他逃往大陸導致該案無法完成,校方需額外投入人力、經費,又林務局拒絕驗收,校方被迫提仲裁,依委任律師、調解、法院裁判費及農林航空量測所履約費等求償89萬多元。

臺中地院一審認定,陳錕山經通知未到庭,也沒書狀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審酌中央大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求償有理由,判陳錕山應給付校方89萬3266元。

陳錕山不服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臺中高分院二審發現,一審未定相當期間命補正訴訟代理權,就直接不準律師陳俊茂爲陳錕山的訴訟代理人,並以此認他未到場,就爲一造辯論判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判原判決廢棄,發回中院。

臺中地院更一審時,陳錕山主張採購案非以他個人名義投標,是學校衆多人力共同執行,他只是出名任負責人,並非缺少他就無法完成採購案,中央大學未舉證他有何行爲,導致採購案無法完成,也認爲校方求償無因果關係、相關訴訟費無理由,主張駁回。

更ㄧ審查,公立學校教師聘用是行政契約,中央大學以陳錕山無故離校導致採購案無法如期完成受損失,是陳違反公法上契約的給付義務,致生公法上債務不履行問題;至於中央大學稱因此投入人力、經費及提仲裁等費用,是獨立於人身或所有權以外而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更一審認爲,這非因人身權或物權等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的權利被侵害而伴隨衍生之損害,屬於學說上所稱「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的「權利」,因此中央大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爲求償,爲無理由,判處駁回。

陳錕山捨棄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中心教授職務前往大陸。圖/翻攝自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中心公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