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桃煉廠再度漏油 環保局最高開罰600萬元
桃園市環保局6日下午接獲中油桃園煉油廠通報,廠區內航空燃油管線下方沙孔滲漏,環保局稽查人員至現場查看後,依法告發最高可罰600萬元。(桃園市環保局提供)
桃園市環保局6日下午接獲中油桃園煉油廠通報,廠區內航空燃油管線下方沙孔滲漏,環保局派員至廠內視察後,發現管線下方管鞋沙孔部份,因長期雨水沖刷導致沙孔鏽蝕,造成該管線油品滲漏至地面土壤,現場隨即進行管線下方土壤開挖移除及管線修復作業,環保局依《水污法》告發並訂於30日前須提送應變必要措施成果。
環保局表示,6日下午1時30分接獲桃園煉油廠通報,當日中午12時,發現廠區內航空燃油管線下方沙孔滲漏,可能影響該區下方土壤及地下水,現場進行緊急應變處理。隨後環保局派員會同廠內人員至廠內輸油管線泄漏點查視,發現管線下方管鞋沙孔部份,因長期雨水沖刷導致沙孔鏽蝕,造成該管線油品滲漏至地面土壤,現場隨即進行管線下方土壤開挖移除及管線修復作業。
環保局說明,稽查人員至鄰近於此次輸油管線疏漏地點所設置的地下水質監測水井查視,發現該監測水井含有油污,雖於桃煉廠當下於廠內自行巡檢時發現疏漏,並於發現漏油事故3小時內向環保局通報,但污染源尚未控制,造成該區域地下水體殘留油污,經環保局認定「未採取有效緊急應變措施」。
環保局依違反《水污法》第28條規定告發,最高可罰600萬元,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限期桃煉廠於30日前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規定提送應變必要措施成果至環保局。
另環保局要求桃煉廠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命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包括針對此次航空燃油管線泄漏處進行止漏作業、針對廠外地下水監測井進行地下水採樣,瞭解地下水受污染狀況、針對廠外地下水監測井進行浮油回收作業,避免污染持續擴散、針對廠外地下水監測井下游處增設1口地下水標準井,釐清擴散情形,以及針對此次航空燃油管線泄漏處,詳細補充調查土壤受污染範圍並移除污染物,避免污染物經由土壤滲漏至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