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一男子放狗撲咬9歲男孩,律師:輕傷以上面臨刑懲

央廣網北京9月3日消息(記者 費權)近日,在河南省周口市發生了一起兒童被狗咬傷事件。

孩子的母親常女士在接受採訪時描述,當天她的9歲兒子正在自家樓下玩耍時,一名男子將他所牽的狗放開,導致該狗追逐並撲咬了小男孩。流傳出的視頻可以看到,常女士描述基本屬實。

事件發生後,孩子需要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並且由於心理陰影,目前不敢外出。儘管事件對孩子及其家庭造成了影響,但放狗的男子至今既沒有向受害者表示歉意,也沒有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賠償。

那麼,“狗咬人”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就此事件,央廣網記者採訪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張國振律師,他表示,“狗咬人”有兩種情況,不同的情況,法律責任不同。

疏於管理傷人,需賠償和承擔行政責任

“狗主人疏於管理,狗出於生物本能咬了人。在法律上叫‘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張國振表示,“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每個人的權利。‘狗咬人’是對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侵害,狗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他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從視頻來看,男孩只是正常玩耍,並沒有挑故意撩撥狗。”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並且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他表示,很多地方爲了規範養犬行爲、保障公衆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對養犬分區管理、養犬登記管理、犬隻防疫、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等作出規定,明確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

“‘狗咬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會引發行政責任的追究。”該律師介紹,比如,《武漢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隻傷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置。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故意放狗咬人,可能觸犯刑法

“另一種情況就是故意放狗咬人,在法律上叫做‘驅使動物傷害他人’,是指飼養人主動命令或者誘導動物去傷害他人,跟‘故意傷害’同理。”張國振表示,這種情況,視傷害程度分別處理。

他介紹,如果是輕微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最低是五日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如果輕傷或以上,就是刑事犯罪,按照故意傷害定罪量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此事件視頻來看,男孩正常玩耍,並沒有撩撥那隻狗。在狗向男孩做出撲咬動作後,男子卻放開了狗繩,且沒有阻止後面狗撲咬小孩的情況,只是站在旁邊冷眼旁觀,任由狗繼續追趕撲咬男孩。”該律師表示,“這種行爲於‘驅使’無異,常女士應報警處理。”

此外,該律師還表示,無論前面哪種情況,狗主人的民事責任都免不了,依然有道歉、民事賠償、承擔醫藥費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