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山》誰在置考試院於死地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民國108年12月10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完成了《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三讀程序,並作成相關附帶決議。對後者最感到稱心快意的,就是行政院人事總處的施能傑人事長了。
因爲,109年1月31日行政院已函知考試院,嗣後該院所屬機關,均依旨揭的附帶決議,不再常態性出列席考試院相關會議並提出政務報告。換言之,從本次會議起,施人事長就可以不必常態性列席考試院院會,擺脫了他想廢除的考試院。但是,到目前爲止,《人事總處組織法》仍未修訂,第1條第2項依然規定:「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施能傑主導了這項附帶決議,也鼓動了《考試院組織法》的修訂,自己的總處組織法迄未變更,則其效率似乎可議。
施人事長的基本立場非常清楚,就是廢除考試院。近4年來,他列席本院院會,心情是扭曲的。104年4月23日立法院舉行第8屆修憲委員會公聽會,他主張廢除考試院和監察院,將權責分別納入行政院和立法院,走三權分立制。他表示,考試院不必對政府經營的成敗負責,卻主導政府人力資源的規畫,且不受任何責任的制衡,完全悖離憲法設計的基本原則。行政院無法規畫自己的人力資源管理,更是政府效能、競爭力的阻力,因此必須廢除考試院。
所謂考試院「不受任何責任的制衡」之說,根本是錯誤的:一、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審查及投票同意後任命之,其資格、人品、適任等,受立法院的制約。二、考試院的預算,受立法院的監督。三、考試院的相關立法,必須經立法院審議、修正後通過;與行政院有關的立法及法規,必須先協調行政院,彙集意見後,纔會在立法院審議。四、考試院執行國家考試時,受監察院的制衡,監察委員到場執行監試權。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對考試院人員行使彈劾權。六、總統有權召集五院院長,在五院的職權扞格時加以協調,此一機制現仍應該運作。
考試權獨立行使的精義,首先在建立國家考試的公平與公信,其次在防止行政機關濫權,避免人事權被民選官員和政治人物操控,任用私人,形成腐化的分贓制,敗壞綱紀,並妨害績效制。考試院爲保障文官的權益,已增設保訓會,進一步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覈機制,避免行政首長的濫權。如果掌握大權和主要預算的行政院,人事權不願接受考試院的監督,反而指摘考試院的存在,欲置考試院於死地,正混淆了權責相符的制衡原理,也違背了中華民國的憲政主義精神。近4年來,這個政府違憲者衆,又豈僅是施能傑一人而已?
(作者爲考試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