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涉收賄助黑道承包工程 監察院糾正臺電

▲臺電公司。(示意圖/臺電提供)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前臺灣電力公司主管賈儒龍涉收賄並助業者承包核一廠、核二廠採購工程,涉貪瀆及圍標不法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今(23日)審議通過,糾正臺電公司,監委指出,臺電公司內控制度不佳,以致臺電公司不肖員工賈儒龍及自稱天道盟同心會金山分會分會長之民衆所組圍標集團得以趁機謀取暴利,籲請行政院正視不法集團介入相關採購,以免衍生核安風險疑慮。

天道盟同心會分會長綽號「村哥」郭簡村2016至2019年間,以強迫等方式,讓廠商配合圍標臺電核一廠、核二廠,以謀取工程利益,又指揮小弟到不配合包商的工地作亂,甚至有包商拒絕郭男勒索,慘遭埋伏砍殺,檢警追查,發現具有公職人員身份的臺電主管賈儒龍竟涉案收賄,一審判處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提出「臺電公司核一、二廠工程採購疑涉貪瀆及圍標不法案」調查報告,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監委表示,賈姓員工自100年起向廠商索賄,涉及飲宴應酬、收受財物、藉勢藉端等品性不佳早爲廠商所知,賈姓員工屢次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案件,公司並非不能察覺。臺電公司未能及時發現賈儒龍之異常行徑,未落實對屬員之廉政風險評估,亦未定期對風險職務進行職期輪調,監督顯有不周,存在重大違失。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針對遭郭姓民衆主導圍標「核一廠邊坡地質災害救災工作」勞務採購案,該案由賈儒龍主辦,進行採購全卷稽覈,發現「核一廠邊坡地質災害救災工作」勞務採購案辦理過程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涉及浮編預算,該採購案經核一廠層層籤陳至臺電公司副總經理核決,竟無人察覺仍予以審覈通過辦理,致生公庫損失,核一廠及總公司之上級監督、採購監辦及經費控管等內部控制機制顯然失靈。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除對臺電公司提出糾正案,並就調查發現貪瀆不法新事實部分,移請司法機關偵辦;另兩位監委發現,核一廠長達數年將工程性質案件以勞務採購方式辦理,規避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便宜行事難謂無損及工程品質,經濟部應對臺電公司辦理採購稽覈作業,查明工程性質案件以勞務採購辦理是否爲臺電公司常態,並予以導正。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在調查報告指出,郭姓民衆之圍標集團自101年即介入核一、二廠採購案件,本案發生最根本原因,在於核一、二廠所在地之不法份子動輒對營造廠商威脅人身安全及破壞器具設備,迫使營造廠商爲求生存向不法份子靠攏;此外,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囿於裁處權時效僅3年,且起算時點多爲開標或決標時,而司法機關偵審期程難以預料,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亦未即時通知採購機關,致使不肖廠商因時效屆期得以脫免刊登採購公報停權之行政懲罰,工程會及法務部應有更積極作爲。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呼籲,儘管核一、二廠因運轉執照屆期核子反應器停止運轉,正式進入除役階段,惟核電廠除役過程漫長複雜且牽涉巨資,仍有遭不法份子覬覦風險,事關核安,不可等閒視之。行政院應以本案核一、二廠遭不法集團侵門踏戶爲鑑,責成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掃蕩暴力不法集團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並督促經濟部、臺電公司、法務部及工程會依權責檢討改善。

此外,監委也指出,「六二超大豪雨事件」造成核一廠未曾預見之地質災害,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爰請臺電公司辦理核一廠地質調查評估工作,包括本案賈儒龍藉勢向承攬廠商索賄之「核能電廠因地震、豪雨誘發之順向坡滑移、山崩及廠區因發生強震致重要道路液化等之調查暨評估工作委託服務(第2次契約變更)」、「核一廠、二廠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邊坡及土石流調查與評估工作」等採購案,惟臺電公司尚未對外公佈調查結論。

監委田秋堇、蔡崇義表示,核一廠除役過程需時至少25年,用過核子燃料將在覈一廠廠區內幹貯數十年,且核一廠之開關場等設備仍擔負北部地區的電力輸送功能,臺電公司宜主動向公衆說明核一廠地質調查評估結果。